台中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案 台開須返還市府21億餘元確定

精密一期結餘款17億元返還案,最高法院判台中市府勝訴,全案定讞。(經發局提供)
〔記者蔡淑媛/台中報導〕台中市府委託台灣土地開發公司,辦理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一期開發案,期間台開違反契約約定,擅自轉出結餘款,最高法院判台開要返還市府加計利息約21億餘元定讞,經濟發展局今表示,將依據最終判決,持續強制執行台開公司資產。
台中市府於1998年與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簽約,委託辦理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一期開發案,開發期間台開公司違反雙方契約約定,擅自轉出結餘款17億1237萬4807元,市府為捍衛權益,於2019年12月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歷經近4年半努力,今年5月8日終獲最高法院判決中市府三審勝訴,市府將積極依法追回款項。
經發局表示,依據二審判決結果,台開公司須返還市府17億1237萬4807元,且須給付市府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判決確定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利息金額約4億餘元,本息金額合計逾21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