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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炸彈放台積電工地 遠端引爆仇家瞬間炸飛

賴男在陳男機車上暗藏炸彈伺機引爆。(資料照)

賴男在陳男機車上暗藏炸彈伺機引爆。(資料照)

2024/04/23 20:4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積電新建工程包商下的一名賴姓員工,長期與與陳姓同事齟齬,記恨多年,竟自製遙控炸彈,2022年包起來放在陳男停在工地的機車上,待陳男取車打開塑膠袋查看,一旁監控的賴男立刻遠端引爆,陳當場被炸飛,送醫急救後截肢撿回一命。一審新竹地院依意圖犯罪而製造爆裂物,判賴9年8月刑;二審高等法院23日加重改判16年。

2020年間,賴男與陳男因工作產生爭執,賴男心生不滿,記恨在心,2021年間某日在新竹市公司宿舍內,以電發火頭作為發火物,將煙火類火藥放置在金屬容器內,以遙控接收點火,製造具有殺傷力的爆裂物。

賴男懷恨在心,2022年用黑色塑膠袋包裹爆料物,置放在陳男停在工地的機車龍頭置物箱內,並站在30公尺外監看,等到陳男準備騎乘機車,拿取塑膠袋查看,賴男即持遙控點火器引爆。

陳男當場被炸飛,受有前胸爆炸傷、右腹及右手臂爆炸傷、下巴開放性傷口併異物留置、額頭擦傷及右小指外傷性截肢等嚴重傷害,一旁的洪姓男子雖未受傷,但手機跟外套也遭到波及而毀損。

一審新竹地院認賴男犯意圖犯罪而製造爆裂物罪,處有期徒刑9年8月,褫奪公權7年。賴男與檢察官均不服,各提上訴。

二審高等法院指出,賴男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罪、刑法第271條殺人未遂罪、以爆裂物炸燬他人所有物罪,一審卻逕自認槍砲罪第7條法定刑違憲,且賴男有殺人未遂的不確定故意,一審竟論以傷害罪,亦有違誤。

高院審酌賴男無視國家禁令,因多年前與陳男間細故就犯案,犯後又始終否認犯行,迄未和解,23日評議後加重改量刑16年,併科罰金15萬元,可上訴。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吳秋宏、陪席法官鍾雅蘭、受命法官黃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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