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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檔案條例」新制228上路 國發會:轉型正義重要里程碑

「政治檔案條例」修正新制228上路,國發會指出,轉型正義重要里程碑(資料照)

「政治檔案條例」修正新制228上路,國發會指出,轉型正義重要里程碑(資料照)

2024/02/28 12:21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國發會今天(28)日指出,《政治檔案條例》於2013年12月27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定自今日施行,原以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限制應用已解密的政治檔案內容,亦自今日起開放應用。適逢二二八事件77周年,為我國推動轉型正義工程再造重要里程碑。

為因應新制施行,國發會檔案管理局已完成相關法規訂修及配套措施於同日施行,偕同全國機關加速落實各項工作。

檔案局表示,本條例自2019年施行4年多以來,多方徵集政治檔案,透過檔案整編、目錄開放、數位化與全文影像上網等措施,積極促進檔案開放應用。期間,因部分機關囿於其他法律規定或國家安全、對外關係考量,致部分檔案未能解密或未全文開放,而引起社會關注。

經由本次修法明定至遲解密期限,刪除已解密檔案得再以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而限制應用的規定,並明定本條例不適用其他限制檔案應用之法律,展現政府對開放檔案的決心。

國發會檔案局強調,歷史記憶的完整公開是轉型正義工程的基礎,政治檔案蘊含過去威權體制時期相關紀錄,映照前人用生命譜寫自由民主的價值,是還原真相及促進社會和解的關鍵。新制重點包括:

第1、持續並擴大徵集民國81年11月6日之後檔案:威權統治不因宣告解嚴而一夕瓦解,考量案情延續性與關聯性,政治檔案徵集範圍,由原規定自34年8月15日起至81年11月6日止產生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或戒嚴體制相關檔案應持續徵集外,擴大至81年11月6日後產生者。

第2、半年內完成機密檔案檢討,加速解密促進公開:刪除永久保密規定,明定屬國家機密之政治檔案至遲應於屆滿40年解密,僅限涉陸情報人員身分、國際或大陸地區情報工作部署解密有嚴重危害的三種例外情形之一,始得檢討延長,每次延長期限不得逾3年,且須逐次報送國安局陳報國安會同意。

第3、原以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限制應用的解密檔案,即日起開放應用:刪除原移轉機關(構)得以嚴重影響國安或對外關係而限制已解密檔案開放應用的規定;另對檔案中所載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之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增定不適用國家情報工作法的規定。

已解密檔案自施行日起,除未屆70年及當事人未同意開放的個人隱私及私人文書外,全部開放應用。

第4、啟動主動通知機制,保障檔案當事人權益:增列檔案局應主動通知檔案當事人得返還私人文書規定;對檔案中載有受監控當事人的高度隱私,如家庭關係、伴侶關係、性別關係或私領域監譯紀錄等,增定檔案局應主動通知檔案當事人具有優先近用權、附卷權及高度個人隱私紀錄拒絕開放權,並於通知6個月後公告該人名索引及其檔案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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