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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解密政治檔案 涉國家機密者最遲40年要解密

行政院會明天將拍板「政治檔案條例」與「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草案,擴大解密政治檔案。(資料照)

行政院會明天將拍板「政治檔案條例」與「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草案,擴大解密政治檔案。(資料照)

2023/10/18 19:40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行政院會明天將拍板「政治檔案條例」與「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草案,配合擴大解密政治檔案,刪除「永久保密」規定,改為定期檢討保密必要性,不過,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原則至遲應於全案檔案最早產生日40年解密。

根據政治檔案條例修正草案,擴大解密政治檔案,政治檔案之解密優先適用本條例,以解密為原則。政治檔案屬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規定,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原則至遲應於全案檔案最早產生日40年解密。

但有少數例外情況,包括涉中的情報相關人員身分、國際或大陸地區情報工作部署等,解密確有嚴重危害之虞,且有延長保密之必要者,得報國安會同意延長保密,每次延長保密期限不得逾3年。

此外,原核定機關應於政治檔案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重新檢討解降密,未於期限內完成重新檢討者,視為解除機密;並增訂政治檔案不得改列或重新核定為機密。

草案刪除原移轉機關(構)得以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之虞為由,限制已解密政治檔案開放應用之規定;明定不得再以國家情報工作法為由,限制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之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之揭露,解決現行法執行時面臨之法律競合問題。

草案也強化對受監控被害人隱私保障,增訂主動通知當事人優先近用檔案、加註補充意見附卷並徵詢是否同意他人應用高度個人隱私紀錄;非檔案當事人申請及政府機關(構)借調應用保防、偵防或安全管制等措施產製且未經檔案當事人同意所蒐集取得之紀錄文件涉及家庭關係、伴侶關係、性別關係或涉私領域之監譯紀錄等高度個人隱私且未屆滿70年之政治檔案,除檔案當事人死亡、書面同意提供或申請人取得當事人同意提供之書面文件等情形外,應就高度個人隱私部分經分離處理後提供應用。

至於「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法,刪除「永久保密」規定,改為定期檢討有無延長保密之必要,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現行法規定「永久保密」,違反政府資訊應透明公開之精神,改為保密逾30年者應檢討保密必要,延長保密每次不得逾10年,保密已逾60年者須報請上級機關權責人員核定,避免浮濫延長保密期限情形。

另為掌握涉密人員出境,與外國、中國或香港澳門人士聯繫、接觸情形,增訂涉密人員返台後的通報義務與期限及涉密退離職之非機關現職人員返台後的通報義務及處罰規定,以維護國家安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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