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侯辦告賴清德競選影片侵權 蕭雄淋:嘲諷性創作屬合理使用

民進黨發言人張志豪(中)、戴瑋姍(右)、律師黃帝穎(左),5日在「國民黨架空台灣」電視CF記者會,公布最新的總統大選電視CF。(記者廖振輝攝)

民進黨發言人張志豪(中)、戴瑋姍(右)、律師黃帝穎(左),5日在「國民黨架空台灣」電視CF記者會,公布最新的總統大選電視CF。(記者廖振輝攝)

2024/01/05 23:1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選戰進入倒數,國民黨認為民進黨一則競選廣告有侵權之嫌而提告,專攻著作權法的知名律師蕭雄淋今指出,民進黨這支廣告,不涉及營利,主要是做為政治性嘲諷,外國往往把這種嘲諷性創作(parody),當作是一種合理使用(fair use),民進黨的廣告,可以主張著作權法有關嘲諷性著作的「合理使用」,不涉及著作權侵害。

針對國民黨認為民進黨侵害其廣告文宣的著作權,專攻著作權法的律師蕭雄淋今天在其部落格指出,總統競選廣告文宣,被主張著作權侵害,很常見,他舉例,2000年總統大選時,陳水扁陣營和連戰陣營,都有不同廣告文宣,被主張侵害著作權,兩陣營也都問過他。

蕭雄淋指出,民進黨的廣告約20秒,使用到4秒國民黨的廣告,使用的目的,主要是在作政治性的嘲諷。有關政治性、時事性的嘲諷,如果利用到被嘲諷者的著作,被嘲諷者不可能同意,因此在外國往往把這種嘲諷性創作(parody),當作是一種合理使用(fair use)。

蕭雄淋指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94年在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 (114 S.Ct. 1164)一案中,認為「戲謔仿作(Parody)」是美國著作權法第107條「合理使用」的行為,歐盟著作權指令第5條第3項也有類似規定。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釋通說,也承認嘲諷性創作是屬於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的合理使用(104年4月14日電子郵件1040414號、109年5月1日電子郵件1090501d號函),另外,新北地院法院111 年度聲判字第168號刑事裁定,也承認嘲諷性創作,是屬於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的合理使用。

蕭雄淋表示,前一陣子,報載國民黨立委王鴻薇,在爆料林智堅涉嫌論文抄襲等相關議題時,用了《新頭殼》張姓攝影記者拍攝的林智堅照片做梗圖,放在自己的臉書粉絲專頁上,張姓記者認為王鴻薇在未經他的同意下使用照片,已涉犯《著作權法》提告,但台北地檢署調查後,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94年在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 (114 S.Ct. 1164 )一案中的結論,認為「戲謔仿作(Parody)」是合理使用的行為,因此認為王鴻薇的梗圖,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最後處分不起訴。

民進黨這支廣告,不涉及營利,具有時事的嘲諷性意味,而且除了那4秒外,另16秒都是自己的創作,對原來的國民黨4秒廣告,具有「轉化性利用」關係,在同一法理下,民進黨廣告,可以主張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有關嘲諷性著作的合理使用,不涉及著作權侵害。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政治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