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三讀修正定義

立法院會今(21)日三讀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修正案」。(資料照)

立法院會今(21)日三讀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修正案」。(資料照)

2023/11/21 11:27

〔記者陳政宇/台北報導〕立法院會今(21)日三讀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修正案」,將現行條文所規範的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修正為「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勞務」,以因應境外電商銷售模式翻新。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提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財政委員會5月25日完成初審,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於今日三讀修正通過。

賴士葆指出,「電子勞務」一詞按現行條文定義為「一種利用數位化技術予以儲存及轉化供使用之服務」且「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依其字面解釋,似僅指純粹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享受的數位型態服務;單純就法條文字及立法理由來看,似未包括透過網際網路交易需要實體、現場提供的勞務。

他認為,「營業稅法施行細則」及「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規定「其他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使用之勞務,例如經由境外電商營業人之網路平台提供而於實體地點使用之勞務」,雖可填補課稅漏洞,但在租稅法定原則(租稅法律主義)下,核屬租稅客體的「電子勞務」是否僅為「細節性規定」?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是否有擴張法條文義及立法理由之嫌,恐非全然無疑。

對此,賴士葆建議,現行條文所欲規範者,乃境外營業人「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的行為,稱之為「電子勞務」更像是一種簡稱或俗稱,故參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國際加值稅指導方針修正條文規定。

現行條文規範,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三讀條文修正為「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政治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