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刑3年才能調通聯不符實務 法務部提案刪除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日審查法務部及所屬機關預算,法務部提出的業務報告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1條規定,本刑3年以上才能調取通聯,不符犯罪偵查實務所需,提案刪除,並增訂流量紀錄(Netflow Log)相關規定,課予業者保存義務,現於行政院審查中。
法務部指出,近年來國內發生數起重大資安事件,例如:第一銀行自動提款機盜領案、券商集體遭攻擊勒索案、大型企業或國家重要產業遭受勒索軟體攻擊、民眾個資遭洩而導致詐騙案件、網路散布深偽或性私密影片案件,如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有留存相關網路連線的流量紀錄(Netflow Log),偵查機關就可藉由分析行為人的數位足跡,溯源、追查攻擊者身分、手法、受害者被害情況及規模,發現或預測可能的受害者以提早防範。
為增加執法機關打擊網路犯罪能量,法務部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調取「網路流量紀錄」條款,課予業者保存紀錄的義務;另刪除第11條之1「調取票需最重3年以上刑度的限制」,並增加「妨害電腦使用」及「廢棄物清理法」罪章為檢察官得職權調取的適用罪名;而目前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需要由檢察官向法官聲請,法務部也提案改為檢察官許可,毋庸法官保留,以符合實務需求。
至於法務部推動已久的增訂餽贈罪及影響力交易罪,已擬具刑法瀆職罪章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增訂第121條之1不法餽贈罪及第123條之1影響力交易罪(即不法關說罪),行政院為此召開6次審查會議。
何謂影響力交易罪?法務部說明,依修正草案未來具有影響力的公務員,或不具公務員身分但對於公務員有影響力之人,如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而濫用影響力對於公務機關之人員進行關說者,將可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