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公務員加班費不符大法官解釋 民團提4訴求將發起遊行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工時改革聯盟今(10)日舉行記者會,指「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對基層公務人員補償不公,不僅加班費未納入全薪計算,更設有支領上限,政府儼然是要基層公務人員加班卻不付出應有勞動補償的全台最大慣老闆,因此,聯盟今宣布於6月15日中午12點30分舉辦遊行活動,將從內政部出發,並遊行至凱道。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協會秘書長陳彥凱表示,2019年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指出,公務人員加班費應有合理補償,但行政院依法制定的「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對於公務員加班費有打折等情況,不符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
鑑此,陳彥凱說,本次記者會提出4點訴求,包括:公務員加班費應全薪計算;公務員加班費應刪除打折制度,並設置加班費率;取消警消加班費1萬9000元及一般公務員20小時加班費支領上限;以及開放公務員組工會。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會員代表郭明耀表示,我國公務員勞動待遇一直以來淪為政府政策買票手段,歷年來軍公教調薪、各項加給、警消加班費支領上限調整,政府都將基層團體、工會拒於門外,再以恩給姿態展現「照顧公務員」、「帶動民間調薪」假好意,卻不願面對各機關長期濫用基層公務員人力的事實。
郭明耀說,以基層警消為例,每月將近數百小時的加班時數,受限國家訂定「加班費支領上限」1萬9000元,造成年資越長、薪俸越高者,其每小時加班費將隨著加班時數增加降低,更於加班費計算當中,因不放入諸如危險加給、地域加給,無法忠實呈現公務員加班時所有的勞務付出。
郭明耀指出,一般公務員在此次修法中,更是修惡的加上每月20小時加班費支領上限,造成全國政府機關只需付出定額、且不隨工時延長增加倍率的加班費,即可要求基層繼續上班,不僅無益於遏止超時加班,更讓機關產生人力充足應付業務的假象,衍生浮濫績效問題。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會常務理事蕭仁豪表示,加班費實薪計算、時段加成、不設上限實支實付,除了是最基本的勞動權益,也是為了真實的反應人力需求;政府以財政問題回應,只是說明其長年低估公務人員的勞動價值、剝削成習慣。
蕭仁豪說,警察的工作問題,因各地差異無法單純用法律規定,最後一定要考慮靠工會跟團體協約,以實質磋商的方式處理,這在美國、加拿大很多案例,釋字785號解釋也有建議,但政府始終無法擺脫舊思維、不建立完整制度,才會導致法規修惡。實付加班費確立勞動需求、實質磋商確認工作範圍,才能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