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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少家法官聲請釋憲 大法官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裁定駁回法官聲請案。(圖為憲法法庭資料照,與本案無關,記者吳政峰翻攝)

憲法法庭裁定駁回法官聲請案。(圖為憲法法庭資料照,與本案無關,記者吳政峰翻攝)

2023/05/05 21:2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第一庭敏股法官審理一起「確定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質疑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規定違反比例原則,侵害人民的收養自由等憲法權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為不符合受理要件,日前裁定不受理。

敏股法官主張,審理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親字第33號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認應適用的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未設有任何期間限制,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22條保障的家庭權及收養自由,遂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指出,法官聲請法規範審查,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該違憲法律的闡釋,以及說明對據以審查的憲法規範意涵,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該法律已違反該憲法規範的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才符合要件。如僅是對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疑義,或法律有合憲解釋的可能者,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的具體理由。

憲法法庭表示,敏股法官主張該規定未設有任何期間限制,惟查,該規定就期間部分既未有任何規定,法官即無適用的可能,就此而言,該規定並非審理該案件所應適用的法律,敏股法官不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故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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