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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嘿咻女記者被撤職 前總統府發言人聲請釋憲結果曝...

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前排右)2021年3月3日在妻子陪同下懲戒法院出庭言詞辯論。(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前排右)2021年3月3日在妻子陪同下懲戒法院出庭言詞辯論。(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2023/05/02 11:5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懲戒法院二審認定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擔任高雄市政府新聞局長期間,在辦公室「嘿咻」女記者,事後又在臉書張貼兩人的親密合照,涉犯性騷擾,去年判撤職、停止任用公務員3年確定。丁允恭質疑判決違反比例原則及侵害言論自由權,聲請釋憲,日前被憲法法庭駁回。

丁允恭主張,懲戒法院二審認定他擔任職高雄市政府新聞局長期間,在臉書上公開與女記者的親密合照,已屬「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規定的性騷擾,判處撤職停運3年,已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且侵害他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與名譽權,故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指出,懲戒法院二審認定丁允恭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放蕩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規定,且上傳親密合照行為已構成性騷擾,去年廢棄一審判決,改判丁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

憲法法庭說明,人民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的案件,對於所受的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判決(裁判憲法審查),但聲請書上應記載聲請判決的理由及對本案所持的法律見解,若未表明,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審核丁允恭的聲請意旨,認為他只是對於公開上傳親密合照的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執其主觀意見,逕指判決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指摘該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的情形,不符合憲法訴訟法的受理規定要件,故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案由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負責,成員為審判長大法官黃虹霞、大法官詹森林、大法官楊惠欽。

懲戒法院二審認定,丁允恭擔任局長期間已訂婚,還跟女記者交往,而後女記者欲分手,丁為挽回,竟在臉書上公開兩人合照,雖僅10分鐘就下架,但已讓女記者感受到冒犯情境,並為流言所苦,致遭受負面評價,影響與其他異性交友機會。

二審表示,依女記者所受影響及第三人觀察與認知,堪認丁允恭在臉書上傳合照行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依「合理被害人」標準,審酌一般人若處於與女記者相同事件背景、環境下,亦可能有同樣感受,認定已構成性騷擾。

二審強調,一審未認定丁允恭構成性騷擾,只判撤職、停止任用公務員2年,有適用法規不當的問題,應予廢棄,改判較重的「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懲戒處分,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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