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新創再審事由 軍審、普通法院定罪歧異可聲請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辰舟與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說明112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1名王姓前軍人1997年在職時,被控與陳姓男子共同飛車搶奪,軍事法庭判王男5年刑確定,普通法院則判陳男無罪。王男質疑「軍事審判法」違反平等權,聲請釋憲,憲法法庭5日做成112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宣告合憲,但例外創設再審事由,讓王男可提起再審。
憲法法庭在法定再審事由以外,透過判決的方式新創獨立再審事由,即在同一事實下,共同正犯如果分受軍審有罪、普通法院無罪,因事實認定兩歧,基於無罪推定、罪證有疑利歸被告,有罪確定的軍人可聲請並開啟再審,不受刑事訴訟法拘束,才能避免冤抑,有效保障軍人訴訟權,以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公平審判的要求。
至於「軍事審判法」第181條第5項規定「當事人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不包含「事實認定錯誤」情形,憲法法庭認為,審級救濟制度的規劃設計,屬於立法形成範圍,應予尊重,判決合憲。
王男1996年入伍,軍階為一兵,1997年5月18日休假期間當晚9時20分許,被控騎機車載著陳姓友人(非軍人),在高雄縣鳳山市瑞竹路上飛車搶奪1名女騎士,得手後加速逃逸,被害人則騎車在後追趕並記下車牌,旋即報警,警方當晚10時40分許循線查獲王男,並移送南部地區海岸巡防司令部偵辦。
王男因具軍人身分,移送軍事法庭審理,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依犯共同搶奪財物罪,處有期徒刑5年。王男提起上訴,依軍審法由普通法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承審,但因軍審法規定只有判決「違背法令」才能受理,不包含「事實認定錯誤」,2001年駁回其訴。
同案陳姓被告則由普通法院審理,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車牌可能記錯為由,判無罪,2004年獲最高法院維持確定。
王男不滿自己有罪、陳男無罪,質疑軍審法違反平等權,未保障人民訴訟權,聲請釋憲,5日獲得憲法法庭諭知,可於判決送達30日內,向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聲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