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宣告 追討黨職併公職溢領款 合憲
追討黨職併公職溢領款,憲法法庭十七日做成一一二年憲判字第二號判決,宣告合憲。 (記者陳志曲攝)
具重大公益目的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六年前制定「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要求各機關重新核算威權時代「黨職併公職」者年資,再向政務人員及社團追回溢領款項與優惠存款。國民黨與救國團不服,興訟爭權,其中八案承審法官質疑條例違憲,聲請解釋;憲法法庭昨做成一一二年憲判字第二號判決,宣告該條例合憲。
立法追索溢領款 未違信賴保護原則
司法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表示,立法院於民國一○六年立法追討黨職併公職的溢領款,具有特殊重大公共利益目的,未違平等原則;要求退職政務人員應負連帶返還方面,雖是溯及既往,但為確立及深化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價值,避免國家再次重蹈黨國威權體制,憲法仍可容許。
許宗力指出,考試院在民國五十八年、七十二年發布採計社團專職人員年資的函令,及年資互相採計要點,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有重大瑕疵,故依該函令或要點取得退離給與的黨專職人員,並無值得保護的信賴,國家透過立法追索溢領款,並未侵害財產權,也未違信賴保護或比例原則。
該條例規定,黨職併公職基層人員所溢領款項,向社團追繳;而政務人員的溢領款,則由本人與社團負連帶返還責任。黨職包含國民黨、反共救國團、中國童子軍總會等。
聲請釋憲的法官主張,該條例違反法律不溯既往、平等、信賴保護等原則,侵害人民財產權;被告銓敘部則反駁,條例是為維護公務員制度,匡正昔日黨國體制,具極重要的公益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