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復威權時期司法與行政不法新規出爐 法務部組審查會公告平反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促轉會今年5月底解散後,有關威權統治時期二二八與白色恐怖事件受害者的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的平反,法務部最新預告訂定「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指出,將由法務部組成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依審查會之決議作成處分或相關處置,對於已獲賠償的當年司法案件,應直接決議公告予以平反不必再經調查認定。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辦法明定,威權統治時期之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案件因年代久遠,相關事證調查不易,為保障權利受損之人權益,審查會審議相關案件,於事實證明有疑義時,應做出有利於權利受損人的認定。這將有利於二二八與白色恐怖事件受難者及其家屬平反當年的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案件。
法務部在行政院公報上預告訂定「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指出,促轉會解散後,國家應辦理的轉型正義事項,其中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由法務主管機關辦理;為辦理平復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事項,由身為主管機關的法務部組成審查會。
有關審查會的組成,這項辦法明定,為期審查會具中立客觀、公平公正 、專業及多元性,因此明定審查會設委員11到15人,由法務部次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各有關機關代表、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及公民團體代表出任,共同參與平復案件之調查及審議。
為使審查會超然中立,不受政黨介 入影響,辦法中明定審查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行使職權,且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這項辦法明定,曾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與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之規定,而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件,審查應為公告宣示平復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之決議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