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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求逼認「發匪黨傳單」判10年 促轉會為林金堂平反

為平復司法不法,行政院促轉會近期認定林金堂之有罪判決,屬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應予以平反罪名。(資料照)

為平復司法不法,行政院促轉會近期認定林金堂之有罪判決,屬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應予以平反罪名。(資料照)

2019/06/05 17:08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為平復司法不法,行政院促轉會近期認定林金堂之有罪判決,屬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應予以平反罪名。據調查,林男當年遭到刑求逼認,才會自白供稱「與白猴一起到桃園發匪黨傳單」,結果軍審在沒任何證據下,僅憑警方詢問的自白筆錄,認定林金堂為匪宣傳,判處10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6年。

促轉會決定書提及,該案同案被告有2人,其中林阿鐘過去已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獲得補償,其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的宣告,也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

惟林金堂部分未獲處理,促轉會遂依法重新調查,發現林所受判決,屬於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的刑事案件。

促轉會查出,林金堂在偵查過程中疑遭到警方刑求,該件判決卻隻字未提,逕採任意性有疑慮的自白,嚴重違反「證據裁判原則」,無視「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

據了解,該判決以林金堂於警方偵訊所做自白,據以起訴及判決,台灣省保安司令部當年偵訊筆錄記載,「問:38年夏天,楊樹發叫你同去白猴散發傳單,事情不會錯?答:沒有這回事。問:你在刑警隊為何這樣說呢?答:沒有這回事,刑事迫我說的。」

另一份審判筆錄也記載,「問:你於38年夏與楊樹發、白猴到桃園崑崙路口散佈匪黨的傳單,這些傳單是那裡來的?答:有一晚上,楊樹發叫我到崑崙路口去包一個工程,因為下雨,我身體有病,沒有與他去,他自己去,我不知道做什麼事。問:你在刑警隊及保安處已經承認了,為什麼現在翻口供呢?答:在刑警隊被打,在保安處沒有問。」

林金堂在1952年7月14日,以書面報告向軍事審判官提及,「在押人在刑警隊被審之時,刑警隊強迫在押人要說出到龜山散佈傳單之情事...因為在刑警隊時被非法拷打,沒有辦法之下,被迫順著訊問人員的意思承認的...」

促轉會指出,林當時向軍事審判官提出「刑求抗辯」,公設辯護人也請求調查其自白任意性,軍事審判官卻從未調查,判決書也不置一詞,漠視甚至掩飾可能存在的刑求現象。

促轉會強調,該案判決未解釋「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是指什麼?也無說明「匪黨傳單」內容為何,僅以警詢筆錄有記載「匪黨傳單」4字,論斷林金堂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率行論罪嚴重牴觸「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亦侵害言論自由。

促轉會重新調查林金堂的刑事有罪判決,勾勒出該案起訴者是軍事檢察官蕭與規,審判者是審判官殷敬文,最後核定者為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記者陳鈺馥翻攝)

促轉會重新調查林金堂的刑事有罪判決,勾勒出該案起訴者是軍事檢察官蕭與規,審判者是審判官殷敬文,最後核定者為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記者陳鈺馥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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