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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難者原判10年被改判唯一死刑 促轉會:軍審猶如老蔣魁儡

促轉會依法重新調查陳實、江石蓀等7名政治受難者之刑事有罪判決,發現台灣省保安司令部猶如前總統蔣介石的魁儡,審判過程違反「審判獨立原則」,原本判處10年有期徒刑,最後又改判唯一死刑,案件最後核定者為蔣介石一人。(記者陳鈺馥攝)

促轉會依法重新調查陳實、江石蓀等7名政治受難者之刑事有罪判決,發現台灣省保安司令部猶如前總統蔣介石的魁儡,審判過程違反「審判獨立原則」,原本判處10年有期徒刑,最後又改判唯一死刑,案件最後核定者為蔣介石一人。(記者陳鈺馥攝)

2019/06/05 13:23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為平復司法不法,行政院促轉會依法重新調查陳實、江石蓀等政治受難者之刑事有罪判決,發現台灣省保安司令部猶如前總統蔣介石的魁儡,審判過程違反「審判獨立原則」,原本判處10年有期徒刑,最後竟改判唯一死刑,案件最後核定者為蔣介石一人。

促轉會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第3項2款規定,針對劉永祥、劉郎雄、吳榮發、劉茂已、陳實、江石蓀、林金堂等7人的刑事有罪判決進行調查。

被執行死刑的劉永祥案中,同案被告共7人,其中張敏之、鄒鑑2人已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獲補償,罪名也依法公告撤銷,但劉永祥仍未處理。

促轉會調查發現,陸軍第39師、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於偵查過程中,以疲勞訊問、刑求等不正方法,取得張敏之、鄒鑑、劉永祥,及其他遭控加入「共產黨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的煙台聯中學生自白,不僅侵害人性尊嚴,亦嚴重違反自白任意性原則。

該案當年進入審理程序時,時任台灣省保安司令彭孟緝指派,依法應迴避的舒紹鴻擔任審判長、王傳鑫擔任審判官,嚴重侵害被告受憲法保障公平審判的權利。

「除張敏之自供外,並未調查其他事證,即判死刑!」促轉會查出,陸軍第39師進行第一波調查行動後製作「破獲共匪兵運組織事實概要」。

據促轉會決定書,該案破獲關鍵竟是「詳加研究」煙台聯中于姓學生信件中,有「等著看吧!快啦!不要對外人說」的隱語,再透過多達10次的反覆訊問,軍方先取得于生在自白說出「受劉永祥領導」,繼而逮捕劉永祥進行秘密偵訊,最後再處以死刑,該案最後核定者為東南行政長官陳誠。

此外,在陳實、江石蓀案件中,原本判決2人參加叛亂組織,均處有期徒刑10年。之後,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在1955年8月改判死刑,陳實、江石蓀被控「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促轉會決定書認定,陳實、江石蓀所受刑事有罪判決中,「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部分,係秉總統意志而作成,有違憲法有關權力分立,及審判獨立原則」。

促轉會調查,依判決事實欄所載,陳實在1947年5月加入新民主主義青年團、江石蓀在1948年2月加入共產黨,二人加入組織的時間,均在「懲治叛亂條例」公布施行之前,且當年起訴書和前二次判決均載明,「未發現2人來台後有為匪工作的情事」。

促轉會指出,該案判決僅以2人未自首,就認定陳實、江石蓀繼續參加組織,並進一步涵攝著手實行內亂的構成要件,實質上已構成回溯處罰。

2人在1954年8月第一次判決,被處以有期徒刑10年,到1955年8月軍法合議庭上,范明、王明馴、彭國壎3名軍法官改判其死刑,呈核者是時任國防部長的俞大維、代參謀總長彭孟緝、總統府祕書長張羣、參軍長黃鎮球,最後核定者為總統蔣介石。

行政院促轉會彙整出陳實、江石蓀刑事有罪判決的起訴者、審判者、呈核者、核定者,將加害體制的型態勾勒出來,該案最後核定者為總統蔣介石,陳、江二人最後被判處死刑。(記者陳鈺馥翻攝)

行政院促轉會彙整出陳實、江石蓀刑事有罪判決的起訴者、審判者、呈核者、核定者,將加害體制的型態勾勒出來,該案最後核定者為總統蔣介石,陳、江二人最後被判處死刑。(記者陳鈺馥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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