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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島事件被告全部平反 施明德、林義雄等3人有罪判決撤銷

行政院促轉會今日公布最新一波刑事有罪判決撤銷名單,本次共撤銷14件,包含美麗島事件案、許曹德台獨案、蓬萊島雜誌案及武漢大旅社案等,目前累計公告撤銷5983件刑事有罪判決。 (促轉會提供)

行政院促轉會今日公布最新一波刑事有罪判決撤銷名單,本次共撤銷14件,包含美麗島事件案、許曹德台獨案、蓬萊島雜誌案及武漢大旅社案等,目前累計公告撤銷5983件刑事有罪判決。 (促轉會提供)

2022/05/23 16:37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行政院促轉會今日公布最新一波刑事有罪判決撤銷名單,本次共撤銷14件,包含美麗島事件案、許曹德台獨案、蓬萊島雜誌案及武漢大旅社案等,撤銷施明德、林義雄、范政祐3人刑事有罪判決,目前累計公告撤銷5983件。

促轉會指出,1979年美麗島事件中,共有8人受「軍事審判」,另有33人則係於「普通法院審判」。軍事審判部分,除施明德及林義雄外,黃信介、姚嘉文、張俊宏、林弘宣、呂秀蓮、陳菊等6位有罪判決已於促轉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

促轉會說明,至於受普通法院審判者,除范政祐外,其餘受有罪判決當事人的判決,已於促轉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本會依促轉條例規定職權調查後,平復施明德、林義雄、范政祐之刑事有罪判決。至此,美麗島事件案被告業已全部平反。

促轉會強調,認定施明德、林義雄所受有罪判決應予平復司法不法的原因主要有五點:一、美麗島事件後,蔣經國以個人意志主導後續態度與行動,違反權力分立及審判獨立原則之要求。

二、施明德於本案偵查過程疑似遭脅迫利誘、林義雄於本案偵查疑似遭刑求等不正情事,審判官未實質調查其自白之任意性,違反證據裁判原則,侵害公平審判原則;三、本案對施明德、林義雄的思想與言論施予刑罰制裁,又威權統治政府於審判期間監控人民,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四、本案判決制裁施明德、林義雄擔任美麗島雜誌社成員、及指揮、參與世界人權紀念日集會遊行等行為,侵害集會、結社自由,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五、本案判決施明德、林義雄與台獨份子聯絡、成立雜誌社、舉辦集會遊行之行為認定為著手實行叛亂,已屬擴張解釋當時「刑法」100條第1項規定,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促轉會指出,1990年此案雖經李登輝前總統特赦,但此次特赦效力僅止於「主文」之罪、刑宣告,對該確定判決認定犯罪的「事實」與「理由」,既無宣告,依然存在,故仍有撤銷之必要。

另外,促轉會認定,范政祐所受有罪判決應予平復司法不法的原因主要有三:一、范政祐為美麗島雜誌社台中基金會副主任委員,於本案偵查過程中疑似遭到刑求等不正情事,但審判官未實質調查其自白之任意性,違反證據裁判原則,侵害公平審判原則。

二、本案判決對范政祐的思想與言論施予刑罰制裁,乃威權統治當局用以壓制政治異議之統治手段,有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三、本案判決制裁范政祐參與世界人權紀念日集會遊行並演講之行為,侵害集會、結社自由。

關於許信良部分,促轉會表示,1979年美麗島事件發生時,由於許信良人在海外,並未與其他被告於同案中判決,但威權當局仍以涉嫌叛亂通緝。許信良於1989年偷渡回台時被捕,後遭高等法院判決有期徒刑6年8月。

促轉會認定,此案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主要原因有三:一、黃信介等被告疑似遭疲勞審訊、刑求等不正刑事,審判官未重新實質調查其自白之任意性即逕採為許信良有罪之證據,違反證據裁判原則,侵害公平審判原則。

二、本案對許信良的思想、言論施予刑罰,是威權統治當局用以壓制政治異議的統治手段,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三、本案判決將許信良參與雜誌社、與台獨份子聯絡簽署聲明、刊載文章等行為,認定為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已屬擴張解釋當時「刑法」10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促轉會強調,許信良雖於1990年經李登輝前總統特赦,但特赦效力僅止於「主文」之罪、刑宣告,對該確定判決認定犯罪的「事實」與「理由」,既無宣告,依然存在,故仍有撤銷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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