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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騷法」立院三讀通過 8類行為最重判5年、可預防性羈押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示意圖,本報合成)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示意圖,本報合成)

2021/11/19 12:52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跟騷案件頻傳成為治安隱憂,為回應社會高度期待,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將盯哨、網路騷擾等8種「性或性別有關」行為入罪,最重判5年有期徒刑,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犯,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法官訊問後認定有反覆犯罪之虞,得預防性羈押,將於公佈6個月後施行。

去年底台南馬來西亞長榮大學女大生遭男子強擄殺害,今年4月屏東又發生通訊行女店員遭黃姓男子反覆跟蹤騷擾後以假車禍擄殺案件,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5月初審通過草案,但在野黨認為要求被害人舉證「與性或性別有關」有困難,恐淪空殼立法,但內政部警政署及執政黨立委認為,定義包山包海恐分散行政資源,無法聚焦高危險案件,昨天立法院長游錫堃在立法前夕召集第3次黨團協商,朝野仍無共識,今在院會表決主要以行政院及民進黨團版本通過。

跟蹤騷擾防制法將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使之心生畏怖的8類行為入罪,包含監視跟蹤、盯哨守候、威脅辱罵、網路騷擾、要求約會、無聲電話、冒用個資訂購貨物等。

根據三讀條文,警察機關受理案件應即調查、製作書面紀錄,經調查行為人有犯罪嫌疑,應予書面告誡,行為人或被害人對警察機關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10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原警察機關應立即更正,或於5日內加具書面理由送上級警察機關決定,行為人或被害人對上級警察機關決定,不得再聲明不服。

條文明定,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犯,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不過,家庭暴力防制法所定家庭成員、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的跟騷行為,適用家暴法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跟騷法之保護令規定。

罰則部份,跟騷法屬告訴乃論,跟騷行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若持凶器、危險物品進行跟騷行為,或違反保護令者,經法官認定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認定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必要者,可進行預防性羈押。

立法院18日舉行院會,處理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等案,朝野黨團針對保留條文進行表決大戰。(記者廖振輝攝)

立法院18日舉行院會,處理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等案,朝野黨團針對保留條文進行表決大戰。(記者廖振輝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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