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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性或性別有關才算跟騷? 時力︰盼及早補洞

時代力量黨團今召開「被害保護不能漏,跟騷防治要補洞」記者會,由民間司改會副主任呂政諺(左起)、立委王婉諭、邱顯智、陳椒華以及現代婦女基金會研究員王秋嵐共同出席。(記者楊丞彧攝)

時代力量黨團今召開「被害保護不能漏,跟騷防治要補洞」記者會,由民間司改會副主任呂政諺(左起)、立委王婉諭、邱顯智、陳椒華以及現代婦女基金會研究員王秋嵐共同出席。(記者楊丞彧攝)

2021/11/16 13:53

〔記者楊丞彧/台北報導〕「跟蹤騷擾防治法」(下稱跟騷法)本週五即將三讀,部分立委與民間團體對於政院版草案中,將跟騷定義限於「與性或性別有關」、保護令申請以書面告誡為前提、警方未發書面告誡的救濟管道等3面向提出疑義,盼別讓立法美意大打折扣。

時代力量黨團今邀請現代婦女基金會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共同召開「被害保護不能漏,跟騷防治要補洞」記者會,立委陳椒華指出,從立法目的來看,跟騷行為要件本來就不必限於「與性或性別有關」,然而政院版第3條卻將跟騷行為增加「與性或性別有關」的限制。

陳椒華表示,增加「與性或性別有關」的限制,除與立法目的未盡相符外,也大幅縮減該法適用範圍,讓立法美意打折扣。要求第一線執法員警判斷,將有可能因難以判斷而無法執法,反而造成人身安全保護的缺口。若行政機關認為不增加限制會使跟騷法涵蓋過廣,也應以「設定正當合理的排除規定」的方法來適度限縮範圍。

現代婦女基金會研究員王秋嵐也表示,跟騷法的立法應該著眼於跟蹤騷擾的過程和結果,而不是動機,因為動機不但難以判斷,執法機關也會感到困擾。現代婦女基金會在處理實務上,也遇到相當多按照目前的草案版本將不受保護的個案,例如同學間課業紛爭跟騷8、9年之久,或是被配偶的前任交往對象甚至愛慕者不斷跟騷,或在網路上互動討論而被不明跟騷的案件都不在少數,像這樣的案例很難言明動機與對象,但應該要被處理。

而針對保護令部分,立委王婉諭指出,依據政院版草案第5條規定,被害人需符合2項要件才能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第一是書面告誡,二是書面告誡2年內仍有跟騷行為。但如果僵化要求所有保護令要求都要有2要件,則可能有空窗期。

王婉諭呼籲,若被害人有遭受跟騷行為感到急迫危險時,至少要和家暴法一樣,讓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得聲請緊急保護令。

王秋嵐補充,院版草案僅將書面告誡視為保護令的前置條件,違反告誡並沒有任何效果,建議書面告誡和緊急保護令不應是一前一後的關係,而應是針對不同情狀與危害,給予不同強度公權力介入的雙軌制度。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主任呂政諺認為,實務上被害人對於危害的忍受度並不同,目前不論危害的程度,一律要求要書面告誡才能申請保護令,這樣的緊急保護程度是不足的,應交由被害人自行判斷是否直接申請保護令。

此外,立委邱顯智補充,書面告誡是院版草案保護令的前提條件,如果警察機關不發出書面告誡,被害人就不能聲請保護令。為避免爭議,被害人在警察機關不發出書面告誡時的救濟方式,應該要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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