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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年前老蔣公布檢肅匪諜條例 促轉會:國家不法沒收財產分獎金

蔣介石以總統令公布施行「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鼓勵民眾檢舉匪諜,為白色恐怖的主要法令之一。圖為慈湖園區的蔣介石銅像。(資料照)

蔣介石以總統令公布施行「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鼓勵民眾檢舉匪諜,為白色恐怖的主要法令之一。圖為慈湖園區的蔣介石銅像。(資料照)

2021/06/13 15:09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檢舉匪諜人人有責!國民政府來台後,1949年6月公布「懲治叛亂條例」二條一,將內亂、外患罪提高至唯一死刑。1950年6月,總統蔣介石再公布施行「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明定匪諜之財產,得依「懲治叛亂條例」沒收;對此,促轉會委員今日受訪表示,以前還有在通緝中、尚未定罪,就被國家沒收財產的,被沒收財產也會被用來作為檢舉人和情治單位的獎金。

71年前6月13日,蔣介石以總統令公布施行「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條例規定,只要有匪諜嫌疑者,治安機關除了可以逮捕外,只要明定匪諜牽連案件,不分犯罪事實輕重,一概由匪諜案件審判機關審理,使得匪諜嫌疑者或匪諜案件,皆須受到軍法審判,無法受到普通司法系統的保障。

已廢止的「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2條規定,匪諜之財產,得依「懲治叛亂條例」沒收之。而依據「懲治叛亂條例」第8條規定,除了犯下內亂罪判決有罪同時宣告沒收財產外,甚至允許審判機關於未逮捕到被告或被告死亡情形下,不經有罪判決,直接以裁定單獨宣告沒收犯人的全部財產。

促轉會委員提及,這是威權統治者打擊異議者手段,以司法裁判宣告沒收被告「個人財產」,甚至在被告未定罪的情形下沒收其財產,均屬於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國家不法行為。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4條亦規定,「沒收匪諜之財產,一律解繳國庫。破獲之匪諜案件,其告密檢舉人及直接承辦出力人員應給獎金,由國庫支付,其給獎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促轉會委託學界研究,國家沒收的匪諜財產,得提30%作告密檢舉人的獎金,35%作承辦出力人員的獎金及破案費用,其餘解繳國庫。無財產沒收的匪諜案件,得由治安機關報請行政院給獎金,或其他方法獎勵。」

在獎金分配情形上,依1958年國防部向總統府報告「保安司令部呈復歷年辦理叛亂案件沒收財物處理情形」所載,保安司令部自1949年9月至1957年12月間,處理沒收叛亂案財物總值新台幣1362萬9292元1角、美鈔3757元、黃金29公分、銀元1元、股票3383股。

其中,密告獎金計311萬9525元,約占22.8%;辦案獎金446萬3534元,約占32.7%;辦案費用為62萬3638元,約占4.4%。另外,依國防部情報局1955年6月發給總統府第二局局長之代電,經保安司令部沒收的部分案件,以沒收財產高達50%發出辦案出力人員獎金。

委員指出,過去的「刑法」沒收財產,不會沒收被告全部財產,但國家為了加重處分匪諜案件當事人,在「懲治叛亂條例」設定特殊機制,一方面可對行為加以判刑,一方面又沒收名下所有財產,這種設計回歸刑法理論,都是不正義的制度。

他強調,下一階段的轉型正義需處理被害者的權利回復,促轉會已於5月11日將「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送交行政院審查,除了要處理沒收人民財產返還外,國家機器侵吞人民財產的,例如在二二八事件中,有軍人逕自收刮人民財產,都希望在權利回復條例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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