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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動保法修正條文 「不作為」納入虐待範疇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動保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不當使用器物或是不作為,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的行為,納入虐待行為定義。(記者廖振輝攝)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動保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不當使用器物或是不作為,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的行為,納入虐待行為定義。(記者廖振輝攝)

2021/04/27 11:45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動保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為增進動物福利,將不當使用器物或是不作為,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的行為,納入虐待行為定義;也將若主管機關許可,可使用爆裂物、毒氣、電氣等方式捕捉動物的例外刪除,修正為全面禁止,落實「動保法」尊重生命的精髓。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動保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在第1條條文中,將「增進動物福利」文字列入立法目的;而在第3條的「虐待」行為定義,增加以「器物」和「不作為」,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此外,原「動保法」條文明定,捕捉動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爆裂物、毒物、電氣、腐蝕性物質、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獸鋏等方法,三讀通過條文將「非經主管機關許可」的文字刪除,換言之,修正為全面禁止。

現行「動保法」第22條之1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其查核及評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此次三讀條文也新增明定,查核報告應定期公開。

根據「動保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而「動保法」第25條則規定,若違反第6條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是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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