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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修正案三讀》離婚後財產分配 法官得依家事勞動等調整

立法院加開院會,法案大清倉,多項法案力拚三讀。(記者陳志曲攝)

立法院加開院會,法案大清倉,多項法案力拚三讀。(記者陳志曲攝)

2020/12/30 12:51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民法第1030條之1修正案」;夫妻離婚後扣除負債的財產分配,若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法院得審酌婚姻存續時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雙方的經濟能力等,調整財產分配,甚至免除分配額;領銜提案的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於法案三讀後發言表示,該案修正後,對於財產的分配將更趨公平。

周春米於提案說明指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的目的,原在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的一方,使其對婚姻的協力、貢獻得以彰顯,並於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使弱勢一方具有最低限度的保障。然而,因具體個案平均分配或有顯失公平的情形,現行條文規定,得由法院審酌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不過,周春米表示,為了避免法院對於具體個案的認定標準不一,因此提案修正條文,增列「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之要件,以資適用。

原條文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三讀條文增訂,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周春米於法案三讀後發言表示,本來法律的原則在於平均分配,並授予法官裁量時若認為有失公平,可以去調整分配,但實務上,法官在審酌時常常沒有太多的依據,讓他做比較具體的司法裁量,因此她認為有必要把裁量標準具體列出,供法官裁量時做決定;修正後會有助於將來在財產分配上更趨公平,保障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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