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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撤銷有罪判決5874件!促轉會平反黃華12人罪名

台灣解嚴後,黃華與鄭南榕共同發起新國家運動,因倡導台灣獨立與提出台灣建國時間表,被台灣高等法院以「預備叛亂罪」判刑10年入獄,該案為促轉會首次依「促轉條例」第6條第3項第2款,認定普通法院案件為應予平復司法不法的刑事案件。(翻攝促轉會臉書)

台灣解嚴後,黃華與鄭南榕共同發起新國家運動,因倡導台灣獨立與提出台灣建國時間表,被台灣高等法院以「預備叛亂罪」判刑10年入獄,該案為促轉會首次依「促轉條例」第6條第3項第2款,認定普通法院案件為應予平復司法不法的刑事案件。(翻攝促轉會臉書)

2020/11/03 13:01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為落實轉型正義,行政院促轉會辦理完成第六波刑事有罪判決公告撤銷作業,本次新認定及補撤銷覆判案例有黃華共12人;促轉會統計,撤銷刑事有罪判決公告總數為5874件。

台灣解嚴後,黃華與鄭南榕共同發起新國家運動,因倡導台灣獨立與提出台灣建國時間表,被台灣高等法院以「預備叛亂罪」判刑10年入獄,該案為促轉會首次依「促轉條例」第6條第3項第2款,認定普通法院案件為應予平復司法不法的刑事案件。

行政院公報正式公告,受難者林家田等12人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

促轉會委員今日受訪表示,本次撤銷罪名均為白色恐怖案件,受難者林家田、黃華、林水泉、呂國民、吳文就、顏尹謨6人是補行撤銷公告,先前的撤銷公告是「初判」,隨者資料清查發現他們是有「覆判」判決,因此補行公告撤銷覆判判決。

另外,依促轉條例第6條第3項2款,向促轉會陳情後,促轉會認定應予以平反案件,分別為黃華、劉運籌、馬志堅、賀中立、趙克己、杜孝生、廖麗川等7人;委員指出,黃華有1件補行撤銷公告,也有1件審查決定撤銷公告,目前撤銷公告總數為5874件。

促轉會決定書提及,黃華因演講公然提倡新國家,鼓吹台灣獨立被執政當局視為犯罪,他於1988年11月28日晚間在高雄市勞工公園稱:「新國家運動,最重要的是希望透過這個環島40天的宣傳活動,要求所有台灣同胞大家爬起來,咱們一同來走上街頭,咱們表示說咱們台灣人要來獨立建國啦」。

同年12月17日晚間,黃華在新竹竹東鎮兒童樂園廣場稱:「咱要向全世界的人宣布,咱們台灣人已經非常勇敢地走上街頭要求獨立建國,再不受外來統治」

同月19日晚間,在新竹市天公壇廣場稱:「新國家運動第一個要求,是希望咱們台灣要有一個新的國號,因為中華民國這個國號世界上沒有人要承認」、「子孫要做一個現代人的話,咱們要『打拼』,『打拼』將台灣建立一個新的國家,咱們要有一個新的國號,咱們要用台灣做咱們國號」。

1989年10月,黃華在台北市撰寫新國家運動手冊,倡導該運動是一種不必經過宣布獨立過程的台灣獨立建國運動,該項活動及完成時間表自1989年底至1996年,並設立新國家運動捐款專戶募款。

隔月又分別在雲林縣東勢鄉賜安宮、口湖鄉福安宮、黃爾璇政見發表會助講時稱:「新國家第一個就是要求改國號」、「我們一定要求我們國家的國號,不要用中華民國,要用台灣,這是新國家運動第一個要求」。

1989年12月23日上午,黃華於台北市博愛路台北高等法院法庭大廈前張開「台灣共和國萬歲」布條,並散發「台灣共和國萬歲」書面聲明。

1990年3月4日,黃華以競選中華民國第8任總統為藉口,在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123號成立競選總部,公然豎立「台灣共和國萬歲」、「台灣獨立建國」等宣傳看板,預備實行台灣獨立,竊據國土;1990年被補後,以預備叛亂罪判刑入獄。

促轉會表示,本件判決將平和方式宣揚政治主張,解釋為預備著手實行叛亂,已屬擴張解釋或類推適用當時「懲治叛亂條例」規定之行為,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有罪判決處罰黃華的言論,不僅侵犯言論自由,更侵害其思想自由,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促轉會指出,台灣高等法院所做刑事有罪判決,屬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或審判之刑事案件,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應予平復司法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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