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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修正公布 18歲可投票

台中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修正公布了,將投票權人的年齡限制,由20歲下修至18歲。(記者蔡淑媛翻攝)

台中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修正公布了,將投票權人的年齡限制,由20歲下修至18歲。(記者蔡淑媛翻攝)

2020/08/15 12:43

〔記者蔡淑媛/台中報導〕在朝野高度共識下,18歲投票權將有望在這屆國會完成修憲,台中市政府順應中央修正公民投票法有關全國性公投規定,表示已著手研議《台中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修正草案,放寬地方性公投投票權人年齡限制及提案、連署成案的門檻,草案經市府法規委員會審議後,送請台中市議會於今年7月議決通過,也在昨日辦理修正公布。

民政局長吳世瑋表示,這次的修法主要是回應社會需求及順應國際潮流,將投票權人的年齡限制,由20歲下修至18歲,台中市市民只要年滿18歲,未受法院監護宣告,即可享有公民投票權,此一變革,將擴大台中市青年市民參與地方公共議題權利。

同時,這次修法也將提案人數門檻,由最近一次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5」,大幅下修為「千分之1」,連署人數亦由原本的「百分之5」,下修為「百分之3」。如以本市最近一次107年的市長選舉人總數221萬3789人為例,修正前需經1萬1069人提案,並經11萬690人連署始能成案;修正後只要2214人提案、並經6萬6414人連署後,即能成案。

法制局長李善植表示,我國的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兩種制度,除了全國性事務外,民眾也可針對重要的地方性事務進行公民投票,以更「接地氣」的方式深化主權在民。

李善植說,台中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的修正,除了公投成案門檻的大幅降低,同時亦兼顧社會安定及避免提案浮濫、浪費社會成本,保障市民參與地方重大政策之權利,促進市民對於地方公共議題之凝聚力量,落實民主的真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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