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府第二預備金提案 不合程序2度遭退
[記者王峻祺/花蓮報導]花蓮縣政府今年送審縣議會108年度總預算第二預備金6千萬元提案,因執行預算過程違反規定,在第7次臨時會遭退回,縣府修正後提送定期會,但今在程序會中2度遭退,縣議會要求依規定提覆議。縣府秘書長顏新章表示,將提交覆議案。
縣議會財政小組召集人黃馨說,第二預備金是救命錢,重要時刻才能用,縣府若有需要常態使用,就應編入預算,而不是愛怎麼用就怎麼用,去年財政小組決議已要求縣府避免每年以「相同事由」申請動支二備金。
她強調,但今年在第7次臨時會審查時,還是有同樣情形發生才會退回,既然提案遭退縣府認為窒礙難行,依規定要提覆議,但不是改個說詞就再送一次,提案不合乎程序。
議員莊枝財也說,就算沒有去年的附帶決議,預算法70條及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31條也有明文規範,從縣府已支用的二備金項目,包括補助警消、宗教等,同性質早由各局處編列預算,宗教部分就編列3、4千萬元,卻都被拿去補助寺廟活動、慰問金、加菜金及參訪觀摩居多,「根本不能這樣用!」
花蓮縣議會5月初在第7次臨時會審查縣府去年度二備金,議長張峻依財政小組審查意見,表示去年臨時會財政小組附帶決議,要求縣府避免每年以相同事由動支二備金,但縣府執行預算過程公然違反規定,裁示退回提案;縣府修正後再送定期會,今在程序會中因提案不合程序再遭退,要求依規定提覆議。
花縣府去年度二備金共有14局處動支6000萬元,社會處、警察局動支超過1千萬、民政處則高達956萬元。對於議會決議,縣府在今提案時說明,已要求各局處辦理業務時,優先檢討由原編預算發包剩餘款及尚未執行的預算辦理;對於近2年相關局處因預算不足,以相同事由申請動支二備金,將優先納編109年度總預算。
縣議會表示,被否決退回的預算案,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可在30天內以「覆議案」送審,議會收到覆議後,會在15天內做出決定。覆議案審查,將提請大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出席議員三分之二贊成,就維持原決議案,若未達三分之二者,不維持原決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