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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火爭議 政院正式宣告台中市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

台中火力發電廠燃燒生煤爭議,引發台中市政府摃上行政院長蘇貞昌領導的蘇內閣,如今政院宣告中市府的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記者陳建志攝)

台中火力發電廠燃燒生煤爭議,引發台中市政府摃上行政院長蘇貞昌領導的蘇內閣,如今政院宣告中市府的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記者陳建志攝)

2020/03/13 18:59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台中火力發電廠燃燒生煤爭議,引發台中市政府與行政院駁火一事有重大進展,行政院今晚宣布,政院今天已發函台中市政府,說明中市府的「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的第3條、第4條及第6條分別牴觸「空氣污染防制法」等相關規定,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應屬無效。

台中市府2016年1月26日公告施行「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其中第3條第4項要求受管制者「自本自治條例公布日起四年內減少生煤使用量40%」,台中市府先前引用上述自治條例的規定,對台電開罰,引發台電反彈,經濟部與行政院也因此事摃上中市府,本報今天披露,政院將宣告台中市的自治條例無效,政院今晚發布新聞稿證明並說明此事。

行政院指出,空污法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後,環保署於去年7月29日函請地方政府盤點所定管制規範有無違反空污法授權的情形,但台中市府仍未配合檢討修正。行政院今年2月26日再次函請中市府對於違反中央法規表示意見後,確認自治條例第3條、第4條及第6條牴觸空污法及其子法。為維護法制,行政院今天正式函告該等條文無效。

行政院表示,第3條、第4條及第6條的無效情形及理由如下:首先,自治條例第3條第1項及第4條規定,不再核發新設固定污染源生煤、石油焦使用許可證,此為禁止並剝奪人民申請新設固定污染源生煤與石油焦使用許可證的權利,並牴觸修正前及修正後空污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應自該自治條例105年1月26日公布施行時即屬無效。

其次,自治條例第3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中市府自行訂定的生煤使用比例審查及變更原許可證內容,屬於自行創設空污法並未有的審查標準及展延許可條件,此規定牴觸修正後空污法第30條第4項規定,應自空污法107年8月1日修正施行時無效。

第三、依空污法授權訂定的「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除「堆置於封閉式建築物內」外,尚有4種方式可選擇。但是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台中市轄內的生煤堆置場所,自107年12月31日起應以封閉式建築物為限,此規定牴觸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應自該自治條例105年1月26日公布施行時即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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