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培法三讀修正通過 公費生培育應配合辦理國家語言課程
立法院。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為強化母語及偏鄉師資水平,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師資培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主管機關得視政策需要協調各師培大學,招收具有特定條件的大學畢業生來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各師培大學辦理國家語言公費生培育者,應配合主管機關開設國家語言及其相關文化課程。
據了解,本次「師培法」修法包括增訂該法第8條之1及修正第14條。在增訂第8條之1部分,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政策需要,經師資培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招收具特定條件之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1年。
條文中也規定,這些學生修完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成績及格者,可取得職前教育證明書,若同時符合師資培育審議會審議通過的資格條件,且經教學演示及格 ,將可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
在第14條部分,本次修正條文明定各師資培育大學辦理國家語言公費生培育時,應配合主管機關的需求,開設國家語言及其相關文化課程。
提案人、民進黨立委李麗芬表示,目前我國師資生必須通過教師甄選才能獲聘教職,但學校往往會以國語文、數學等授課時數較多的學科優先聘任,導致師資生選修國家語言科目的意願不大,此問題必須透過公費指定培育 、分發制度等方式來改善,故修法明定師資培育大學應配合各主管機關提出的公費生需求,開設國家語言及其文化相關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