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三權」正式納入消防法 內政部:儘速完成配套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立法院今天上午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退避權」等「生命三權」入法。內政部長徐國勇稍早表示,本案歷經多次審查會議及朝野黨團協商,感謝立法院朝野黨團的支持,讓法案於今日順利三讀通過,確保消防救災安全,後續內政部將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儘速完成相關配套辦法。
對於本次修法,內政部指出,在「退避權」部分,修法前消防署相關規定即已律定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採取適當搶救作為,本次修法則是將其進一步提升到法律位階,並且更具體化,於第20條之1第1項明文規定「災害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消防人員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顯示政府全力維護消防弟兄救災安全的決心。
內政部強調,後續將會據以訂定相關救災行動標準,讓第一線消防弟兄面對災害現場時,對於要採取如何的救災行動,有更明確的判斷標準,以兼顧救災安全及民眾公共安全。
在資訊權部分,內政部指出,為因應工廠使用的危害性化學品,可能在發生火災時造成極大救災風險,這次修法強制業者有責任提供廠區化學品資訊、平面圖,並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對違反的業者將直接開罰。
在調查權部分,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增訂「災害事故調查會」,一旦有消防或義消弟兄因救災致死或重傷,將即刻依法啟動事故原因調查,並將基層消防團體代表納入災害事故調查會成員,務求公開、公正、發現真相以求改善。
除了生命三權,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法也增列了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業者違規的吹哨者條款,規範瓦斯業者有提供、檢驗及容器回收之義務,增列了緊急救護可行使即時強制規定及相關罰則等10條條文。
內政部強調,後續將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儘速完成相關配套辦法、訂定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等相關子法,並加強宣導,期待在新法施行下,可提升消防人員救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