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教學不力條款 導入專審會制度
2019/05/01 11:17
〔記者吳柏軒/台北報導〕現行不易處置不適任教師,立法院今續審教師法修法,上午初審通過「教學不力」條款,當教師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等,經教評會3分之2出席、3分之2通過後,可解聘或不續聘,但高中以下導入專審會制度,可輔助學校審查。
不適任教師長期難處置,引發家長及兒少保護團體不滿,促使教師法修法,教育部、立法院本週展開修法草案逐條審查,已完成終身解聘、解聘1到4年等相關條文,今在立院續審,討論集中在「教學不力」的不適任教師處理問題。
修法草案第16條中,當教師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經教評會3分之2出席及3分之2審議通過後,可解聘或不續聘;但高中以下的教師有教學不力等情況,學校可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確定屬實後再召開教評會,只需2分之1出席及2分之1通過即可解聘、不續聘處置。
在教學不力認定上,立委鍾佳濱、蔣乃辛等人擔心,私校恐用「不能勝任」為由,任意解聘教師,最後修法草案新增「資遣」內容,若學校減班停招,又無其他工作可調任,教師得走資遣之途;卻又衍生私校教師無資遣費問題,立委張廖萬堅、柯志恩等提案,要教育部研議修正相關公、私立教師的資遣條例,半年內完成相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