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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持獵槍遭判刑 監委:冤獄籲再審、非常上訴

監委瓦歷斯•貝林(左)、高涌誠(右)。(記者謝君臨攝)

監委瓦歷斯•貝林(左)、高涌誠(右)。(記者謝君臨攝)

2019/03/14 12:57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太魯閣族原住民楊于家傳因持有原住民自製獵槍,遭判刑2年確定;監察委員瓦歷斯•貝林、高涌誠調查後,認定判決違反法令,且其辯護律師范明賢,未針對楊于具原住民身份而為無罪之辯護,恐為冤獄,籲請法務部研議將范移送懲戒,並將全案轉高等檢察署研議提起再審,另轉檢察總長研議提起非常上訴。

監察院今就此案召開記者會,監委高涌誠表示,原住民有狩獵文化傳統,對持有自製獵槍部分,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規定,對原民除罪化,跟一般人不同,但花蓮地院卻於2016年4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3萬元確定,入監服刑,對甫成年的楊于家傳身心狀況造成難以回復之傷害。

高涌誠說,楊于為太魯閣族,住在原民部落,自製獵槍其實是郭姓鄰居的繼父做的,繼父過世後郭男取得獵槍,曾與楊一起打獵,後來槍故障,沒辦法發射,因郭男家中有小孩,才請楊于代為保管,楊則因妨害自由他案被警方搜索,找到這把獵槍,認為違反槍砲條例第8條,一併移送,遭檢察官起訴。

高涌誠指出,楊于弱勢且剛成年,沒有良好法治教育觀念,獵槍被鑑定具有殺傷力,他怕連累郭男自己擔起來,在偵審過程都隱匿槍枝來源,說是跟別人買的,最後被判刑;而楊于因母親的關係,在起訴後審判的過程中取得原民身份,法官知道,卻未當庭曉諭,審判筆錄有紀錄,但律師卻不查,僅建議楊于認罪。

監委認為,花蓮地院的確定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律師范明賢未實質辯護,已符律師法違反業務上應盡義務之規定,法務部應研議將范移送懲戒。此外,司法院就有關原民強制辯護案件而指派的律師,應加強原民相關法令規定的教育訓練及考評,避免再有類似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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