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 標準擬放寬
原住民自製獵槍示意圖。(資料照,記者陳賢義攝)
〔記者蕭婷方/台北報導〕原住民以往持有自製獵槍,只要曾犯刑法就不得持有自製獵(魚)槍;言下之意,只要曾因酒駕被判公共危險罪者,槍枝持有許可就會被撤銷。為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文化的意旨,內政部現擬修法放寬標準,未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行也可持有自製獵槍。
據警政署統計,近五年來因酒駕遭判公共危險罪,被撤銷持有自製獵槍許可案件共計四十件,佔所有原住民持有獵槍人數三成。
內政部表示,以往考量社會治安,只要刑法判刑確定原住民,便不得申請持有自製獵槍,現考量狩獵為原住民族維繫部落傳統、自我認同的重要生活方式,擬藉由適度放寬持有自製獵槍。
此次修法除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犯罪惡性重大之罪,如故意致人於死或故意致人於傷、製造販賣或運輸彈藥罪等,其他則放寬。
至於二〇一四年布農族原住民王光祿「打獵」遭判刑,引發原住民是否能持有非自製獵槍爭議,內政部認為爭議過大並未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