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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修法 徐國勇︰非規範地方體育團體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表示,「國民體育法」修法方向為,依照「財務透明、業務公開、組織開放、營運專業」等原則。(資料照,記者李欣芳攝)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表示,「國民體育法」修法方向為,依照「財務透明、業務公開、組織開放、營運專業」等原則。(資料照,記者李欣芳攝)

2016/11/28 13:55

〔記者羅添斌/台北報導〕為整頓單項運動協會亂象,政府擬修法讓運動協會運作透明,並將限制政治人物擔任全國性運動團體協會理監事,但此舉卻被誤解為民代連地方體育團體都無法參與。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中午鄭重澄清,「國民體育法」修法方向為,依照「財務透明、業務公開、組織開放、營運專業」等原則。

他說,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現任政務人員、民選首長及民意代表,不得擔任上述體育團體理事或監事。另獲政府機關各該年度補助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增置公益理事、公益監事至少各一席。

徐國勇表示,該法修正後規範民意代表不得擔任「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的理事或監事,亦即必須符合能夠參加如奧運、亞運等國際體育組織所舉辦之國際體育賽事,且僅限於全國性的的體育團體,始為規範對象。

徐國勇指出,由於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涉及公共利益,並由國家透過行政措施提供補助與訓練;而外界也認為補助預算受立法權的監督與限制,若由民意代表擔任理事或監事,將會造成行政及立法上的衝突。

徐強調,地方性的體育團體非此次修法的規範對象。反之,行政院歡迎民意代表擔任地方性體育團體,期盼藉由民意代表的人脈,獲得多方資源以協助地方體育的發展。另外若屬全國性的體育團體,然其所參加者並非國際性的體育賽事,如:土風舞協會、象棋比賽等,亦非「國民體育法」的規範對象。

徐國勇重申,「國民體育法」修法,最後仍須尊重立法院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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