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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會報共識 修國民體育法保障選手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表示,將修改「國民體育法」,給予選手保障。(資料照,記者黃耀徵攝)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表示,將修改「國民體育法」,給予選手保障。(資料照,記者黃耀徵攝)

2016/11/21 17:22

〔記者羅添斌/台北報導〕我國選手及單項運動協會在巴西里約奧運期間爆發多起爭議,單項協會的運作倍受批評,行政立法協調會議今天達成共識,將修改「國民體育法」,未來體育單項協會歸「國民體育法」管理,並設立仲裁專責機構處理選手、教練或與體育團體之間的紛爭。

行政立法協調會議也決定,為了維護運動不受政治力影響干預,修法後,民代、政務官不得在有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的全國性體育組織擔任理監事。

國民體育法修法預計本會期會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今天指出,依照現行制度,體育單項協會只受「人民團體法」監督,是低度監督機制,而單項協會涉及出國比賽的選手權益,具有公共性質,修法後未來將受「國民體育法」規範,給予選手保障。

徐國勇表示,今天會議達成共識,未來各項運動協會都要做到財務透明、業務公開、組織開放、和營運專業。在組織開放部分,目前想加入單項協會必須有協會內兩名會員同意,修法後只要對體育有興趣者,協會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能拒絕。

另為增加單項協會的營運專業度,理監事任期將加以限制和利益迴避,例如理監事不得兼工作人員,工作人員跟理事長要迴避親屬關係。財務透明方面,如果國家補助達到一定金額的體育協會,須設置公益理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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