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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著作權法 檢方可主動查盜版

行政院會今(11)日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記者黃耀徵攝)

行政院會今(11)日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記者黃耀徵攝)

2016/08/11 16:24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為因應我國家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行政院會今(11)日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數位及網路盜版的侵權行為列為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將可主動偵辦。

根據《三立新聞網》報導,此次修法被列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包含明知係侵害著作權之重製物(如CD、DVD、音樂或影音檔案)等而散布。其要件包括「限於原樣重製之利用」、「對市場上有償流通之利用行為」、「權利人受有重大損失(新台幣100萬元以上之損失)」,且檢察官在偵辦時要「考量侵權情節」才能提起公訴。此些構成要件,旨於減輕非重大侵害行為遭受國家公權力相繩之疑慮。

本次修法之施行日期,將因應我國加入TPP之時程,由行政院訂定。此次修正條文另一重點,「偷接鎖碼衛星或有線節目訊號」,或是「製造提供偷接之設備、技術」等,將負起民、刑事責任。根據條文內容,以後不論是自己解鎖使用或專門幫人做解鎖服務者,都須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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