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 賄選者辭職不得參加補選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當選人就職後辭職,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國民黨立委批是「李全教(見圖)條款」,針對性強烈。(資料照,記者蔡文居攝)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由於過去曾有人遭判賄選有罪,辭職後補選又當選引發爭議;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當選人就職後辭職,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國民黨立委批是「李全教條款」,針對性強烈,民進黨立委則認為修法是廣泛性,並無針對。
本次初審通過法條也明定,地方型民意代表當選人因賄選於法院訴訟審理中辭職、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
此外,若因被判決賄選依規定停止職務或職權的人員,於停職期間不得支領薪給、月俸、研究費及其他補助費用。若遭停職的人員因改判無罪復職者,補發停職期間未支領的薪給、月俸、研究費及其他補助費用。
修正條文規定,因賄選、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式妨礙競選經法院判決有罪者,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其任職期間的薪資、月俸、研究費及其他補助費用,由原服務機關予以追還,但助理補助費不予追還,屆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國民黨立委黃昭順痛批,民進黨得到「李全教症候群」,針對性強烈,民進黨立委則認為,此案是補破洞,打擊賄選者不公,和李全教並無絕對關係,中選會也指出,此修法在民國101年就提出修法,只是未通過;今初審通過條文,國民黨立委持保留,全案交付朝野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