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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廢止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初審廢止已施行超過45年的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並設9年過渡條款。(圖為情境照)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初審廢止已施行超過45年的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並設9年過渡條款。(圖為情境照)

2015/05/11 12:36

〔記者甘芝萁/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朝野立委初審同意廢止已施行超過45年的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並設9年過渡條款。

銓敘部表示,派用條例施行至今超過45年,當時為配合推動國家建設,公家機關可用學經歷遴選所需要的專業人力,但因時空環境變遷,公務人力已可透過國考任用,銓敘部認為派用機關久設、人員久任,對經由國考考取公職人員也不公平,建議廢止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並設9年過渡條款,降低衝擊,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均表支持

銓敘部表示,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屬臨時性用人措施,其權利應與公務員有所區隔,但薪給、考成、退休都準用公務人員法律規定,派用人員長期任職,且派用關等條件寬鬆,對於經考試及格的公務員來說並不衡平,加上現行派用機關可循考試管道遴補人力,且派用機關已逐步改為任用機關,因此可評估廢止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銓敘部統計,到今年4月底,現職派用人員3028人,包含臨時機關派用人員2329人,多在交通部轄下單位的鐵路改建工程局、高鐵工程局、國道新建工程局、公路總局等和地方政府的交通工程單位,包括台北市、新北市、高雄市三地方政府捷運局等;臨時專任職務派用人員179人,前由派用機關改制為任用機關留任的派用人員5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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