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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烯不歸經部管? 段宜康批杜紫軍「呼攏」卸責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批評經濟部次長杜紫軍卸責,稱他故意扭曲名詞,「達到躲避責任的目的!」(圖片擷取自段宜康臉書)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批評經濟部次長杜紫軍卸責,稱他故意扭曲名詞,「達到躲避責任的目的!」(圖片擷取自段宜康臉書)

2014/08/05 17:07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高雄嚴重氣爆意外,地下石化管線責任歸屬仍未釐清,經濟部次長杜紫軍表示丙烯是石油化學材料業,不屬經濟部主管「石油管理法」範疇,民進黨立委段宜康今天下午批評杜紫軍說詞,稱他若非口誤就是故意扭曲名詞,「達到躲避責任的目的!」

段宜康今天下午透過臉書https://www.facebook.com/tuanyikang?fref=ts

撰文,指杜紫軍說丙烯是石油化學材料業,不屬「石油管理法」的範疇,所以不屬經濟部主管,他批評,「經濟部杜次長若非口誤;就是故意扭曲名詞,達到躲避責任的目的!」

段宜康指出,根據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和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根本不包括「石油化學材料業」,此次釀災氣體丙烯列在「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而「石油管理法」第12條明文規範「石化原料」。

段宜康提到,若丙烯歸類為石化原料,中央具石油管理法權責,經濟部就得擔起責任,段宜康表示,法律可行性和過去執行慣例可被討論,但中央主管部會首長為了躲避責任,而編造一個子虛烏有的名詞來呼攏輿論,「問題可就嚴重了。」

段宜康臉書全文:

如果依經濟部的邏輯:

一條中油的管子從碼頭經過高雄市,拉到工業區,管子裡送的是原油;

這條管子就是中央政府管的。

中油的管子旁邊,肩並肩有

一條榮化的管子從碼頭經過高雄市,拉到工業區,管子裡送的是丙烯;

這條管子就是地方政府管的。

這是什麼樣的管理邏輯?

我是愈看愈糊塗。

讓我更糊塗的是,經濟部次長杜紫軍説:

「丙烯是石油化學材料業」。

所以不屬「石油管理法」的範疇;所以不屬經濟部主管。

但經濟部杜次長若非口誤;就是故意扭曲名詞,達到躲避責任的目的!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和

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根本都沒有「石油化學材料業」這一行!

丙烯其實是列在「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

偏偏「石油管理法」第12條,就是規範「石化原料」:

《製造石化原料之工業,得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並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入石油製品為自用原料:

一、輸入石油製品種類、數量及預定使用期間。

二、生產流程。

三、生產石化原料種類、數量及比例。

四、副產石油製品種類、數量及比例。

五、前一次輸入石油製品作為自用原料之使用狀況,包括輸入種類及數量、實際使用量、生產石化原料種類及數量、副產石油製品種類與數量 及其輸出或銷售實績。

前項業者副產之石油製品,應輸出或洽商石油煉製業購買。

前項輸出,應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登記。

第一項業者有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七款情形,中央主管機關自處罰鍰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應不予第一項之核准。

石油業或非石油業者,輸入石油系列之溶劑油或潤滑油,應於輸入後十日內檢附申報書,載明經營主體及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及住所、輸入貨品種類、數量、用途,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經工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石化業廠商輸入者,不在此限。》

如果丙烯歸類為「石化原料」,那麼從進出囗、運送、販售都得依「石油管理法」權責在中央;經濟部就得擔起責任。

法律的可行性和過去的執行慣例可被討論;但中央主管部會首長為了躲避責任,而編造一個子虛烏有的名詞來呼朧輿論,個問題可就嚴重了。

段宜康公布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指出丙烯列在「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屬經濟部管轄範圍。(圖片擷取自段宜康臉書)

段宜康公布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指出丙烯列在「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屬經濟部管轄範圍。(圖片擷取自段宜康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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