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條例送立院審議 法制局:應有評鑑、外部監督機制
行政院會6月27日通過「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資料照)
〔記者林欣漢/台北報導〕行政院會6月27日通過「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將設置行政法人性質的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法制局也提出多項建議,包括建立公平、公開、客觀的評鑑機制,強化外部監督機制等。
行政院會去年4月通過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但因屆期不連續,行政院會6月27日再次通過文化部所擬的「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提案指出,設置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是為辦理國家語言之保存、研究、推廣及交流,促進語言文化之傳承、復振及發展。立法院法制局指出,國家語言文化之傳承、復振及發展之目的在於「應用」,建議將其列入立法目的。
法制局也建議,為確保董事會公開、獨立之原則,允宜增訂各類董事之代表比例;董事及監事聘任資格,宜增訂「經公立醫院證明因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之規定,以維董事會正常運作;並完整規範董 (監)事利益迴避之規定。
法制局表示,為達成組織績效目標,允宜建立公正、公開、客觀及符合性平之評鑑機制。並強化該中心外部之監督機制,決算報告允宜依決算法規定審計之。
據「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為行政法人,受文化部監督,經費來自政府機關編列,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業務內容包含,全國性語言普查、調查及研擬國家語言發展報告;跨語言語料、史料蒐集、研究、典藏及出版;研發統整各語言拼音及書寫系統;語言語料數位應用的研發;研究改進語言能力認證制度及技術,辦理或受託辦理語言能力認證;規劃整合語言相關人才培育及流通機制;受託辦理語言推廣相關業務;建置及維運整合型之國家語言資料庫平台,以及國內外語言研究發展交流及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