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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站牌前後 白線停車開罰

霧峰柳豐路498號對面只看到公車站牌和「公車停靠區」字樣。(記者陳建志攝)

霧峰柳豐路498號對面只看到公車站牌和「公車停靠區」字樣。(記者陳建志攝)

2016/05/21 08:00

〔記者顏宏駿、陳建志/綜合報導〕彰化縣一名洪姓男子到台中市霧峰區柳豐路一帶,看見該路段設有可停放車輛的白實線,直接將愛車停放於此,沒想到停車位置正好在公車站牌前,因而被警方開單告發。洪男認為該處並非黃線或紅線,為何要被開單?因此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審理後認為,公車站牌前後10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就算是白實線也不能停車,最後駁回其訴訟。

10公尺內禁止臨停

洪男指出,去年11月間,他開車到霧峰柳豐路一帶,將車輛停靠在白實線旁,卻被警方開單,雖然只罰900元,但仍舊嚥不下這口氣。他說,停車位置在白實線內,沒有影響到其他用路人,況且白線是由行政機關所劃,為什麼會遭開單?

洪某還說,他停的位置雖靠近公車站牌,但並未影響公車停靠,且依據相關規定,公車停靠區應劃有黃色的公車停靠線,才不會產生混淆,警方沒有理由對他開單告發,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法官撤銷罰單。

吃罰單 訴訟被駁回

但法官審理之後,認為公車停靠站10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洪男承認他停車的位置在公車停靠站10公尺內,已屬違法,警方開單告發並無違誤。至於停靠區劃黃色標線的目的,只是要提醒駕駛人勿在範圍內臨時停車,洪男不能因主觀認為無影響交通或地上無公車停靠區黃色標線而請求免罰,因而駁回其訴訟。

記者昨前往霧峰柳豐路一帶查看,該處是「王厝」公車站牌,地面清楚劃設「公車停靠區」字樣和禁止停車黃線,應是本案發生後才劃上。住在對面的劉姓民眾表示,柳豐路拓寬後設置公車站牌,為了方便公車停靠,確實常有員警來開單,附近民眾都不敢亂停,但外地人可能不知道此事,才會被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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