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災指揮車當公務車 官員挨批

救災指揮車驗收後警示燈被拆光,並作為一般公務車使用。(記者邱奕統攝)。
拆掉固定排式警示燈
〔記者邱奕統/桃園報導〕市府消防局去年購買八輛消防救災指揮車,依規定必須「專供救災指揮」使用,但市議員黃婉如昨天質詢說,這八輛車的車頂原本是固定排式警示燈,消防局竟然拆掉,擅自改成機動式警示燈,甚至當成主管們代步的公務車,她怒批消防局的主管帶頭違法;對此,市長鄭文燦要求政風處徹查。
消防局長︰沒公器私用
消防局長胡英達在質詢結束後發布聲明稿,表示依消防署的函釋,「固定式閃光燈不限於排式警示燈或單體警示燈,惟須固定於車體」,他堅稱,把原本的固定排式警示燈拆掉,改成基座固定的「機動吸附式」單體警示燈,仍符合規定。
聲明稿還說,這八輛救災指揮車全部用在救災指揮及督導整備等公務使用,二十四小時待命,專供救災指揮官指揮救災,不會也不准充當上下班交通工具或其他私人用途,沒有公器私用的情事。
但消防局的聲明稿「被打臉」,因為昨天在市議會的停車場,黃婉如和記者都當場目擊一輛車身噴有「桃園市消防局救災指揮車」,但車頂並無任何警示燈,且當時議會現場也沒有發生火警等災害。
黃婉如批評消防局說謊,她強調,「固定」的意思就是不能隨意變動,就算是消防局指稱的單體指示燈,也必須固定在車頂,不能要拆就拆、想裝才裝,且根據消防署訂定的「直轄市消防車輛裝備及人力配置標準」,清楚定義救災指揮車是「災害發生時,作為臨時指揮站的車輛」,她質疑說,昨天開到市議會的救災指揮車並未懸掛警示燈,這符合「固定」的規定嗎?救災指揮車來議會要救什麼災?
黃婉如說,消防局很清楚救災指揮車不能作為公務車,日前竟打算變更兼做公務車,但尚未獲得消防署允許,她怒批消防局官僚又狡辯,「做錯事還硬拗,承認改過有這麼難嗎?」
這八輛消防救災指揮車是兩千西西的小客車,車體紅色,車門噴上「桃園市消防局救災指揮車」字樣,去年四月採購、十月配置使用,根據消防局說法,是配給兩位副局長、主任秘書等局本部火場副總指揮官「前往救災指揮督導」使用,另外五輛配給五個消防大隊長或副大隊長「前往救災指揮及督導整備使用」。
政風處︰一週內查明
鄭文燦表示,救災指揮車使用必須依照消防署的規定,他指示政風處調查是否符合相關規範,政風處表示一週內查明。

救災指揮車依規定是災害發生時,作為臨時指揮站之車輛,去年購入驗收時,車頂還裝有警示燈。(記者邱奕統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