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勞基法 苗縣公館鄉公所遭罰
2015/04/06 06:00
〔記者蔡政珉/公館報導〕景氣不好,台灣經濟乏力,考取公務員或在公家機關上班,被許多人視為穩定、有保障的工作機會。不過,苗栗縣政府日前公佈「違反勞基法事業單位名單」,公館鄉公所竟赫然在列,讓民眾納悶,原來公部門也有不遵守勞基法的問題。
縣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勞資關係科長邱曉明說,公館鄉公所在三年多前單方面與一名臨時人員終止聘僱關係後,該名員工不服打官司勝訴,法院認定該名員工仍保有在鄉公所的工作權,但公館鄉公所並未回復該員工在打官司、停止聘僱期間的特休假,且該員工回任後,公所又片面調降工資,該員工因此向勞社處申訴,勞社處審核後判定鄉公所違反勞基法第二十二條和三十八條。
公館鄉長曾美露說,她去年底才接任鄉長,事情並非發生在她擔任鄉長期間,據她側面了解後,因該名員工當初停止聘僱關係後,本來打掃公園、公廁的業務必須有人承接,所以另找他人。另一方面,該員工雖為臨時人員,但工資較其他臨時人員高,而工作已經有人分擔,所以後來才會調降薪資。
曾美露表示,該名員工本來負責清掃公園、公廁的工作,已回到公所任職,為了保障後來進入公所、代替該名臨時人員的新同仁的工作權,現在公園、公廁的清掃工作由兩人一起負責。
曾美露說,她也交代該名臨時人員,未來工作需要盡責,但公所虧欠的,會依法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