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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說法 國道抱狗開車 無危險舉證難罰

官姓婦人在國道拍下1名小客車駕駛抱狗開車。(記者彭健禮翻攝)

官姓婦人在國道拍下1名小客車駕駛抱狗開車。(記者彭健禮翻攝)

2015/03/02 06:00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官姓婦人日前在國道上,發現一名小客車駕駛竟抱著狗開車,狗狗的頭還探出車窗吹風,直呼「誇張!」拍照檢舉;國道警方表示,現行法規未明文抱狗開車違規,恐難以開罰,不過仍會與官婦聯繫,有無小客車涉嫌危險駕駛的其他事證。

官姓婦人於23日在中山高速公路南下苗栗縣接近頭份交流道的路段,發現外側一輛小客車駕駛座車窗半開,一隻狗狗就這麼探出頭來吹風,官婦直呼「誇張」,以手機拍照後,上傳到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檢舉違規行車。

不過,國道2隊警方表示,現行法規明定開車不能使用手持式行動通訊及其他平板等電子產品,卻沒有明文「不能抱狗開車」,恐難以開罰。

國道2隊警方指出,若要開罰,只能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開罰,但官婦所附的檢舉事證,為靜態的照片,無法判定小客車是否有蛇行、左右偏移、車速驟減等情形,將與官婦聯繫有無其他舉證。

國道2隊警方表示,因第43條第1項「其他危險方式駕車」,屬於抽象範疇,往往需要足夠的事證。他們曾接獲檢舉大貨車駕駛蹺腳開車,但被開單的大貨車駕駛不服,循行政訴訟提出申訴,認為「我依舊可以安全行車」,而檢舉者欠缺積極事證反駁,法官判定撤銷罰單。

不過,國道警方表示,國道車速飛快,抱狗開車很愜意,但萬一狗狗調皮躁動,影響開車,危險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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