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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315萬回扣 嘉縣前水利處長陳殿寶判刑18年定讞

2013/03/30 08:00

〔記者余雪蘭、蔡宗勳、項程鎮/綜合報導〕嘉義縣政府前水利處長陳殿寶涉嫌貪汙案,最高法院前天駁回其上訴,三審定讞,陳拿三一五萬元的回扣,換來十八年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八年,嘉義地檢署已傳喚他於四月十一日到案執行;縣府昨天下午則依法將他免職。

陳殿寶在爆發收回扣案後,被降調為縣府參議,昨天上午他照常上班,面對同事詢問,只淡淡表示「謝謝大家關心」,難掩失落,媒體電話採訪,則不做任何回應,他說「現在說什麼都沒有用了」。

現任縣府參議遭免職

縣府人事處通知陳殿寶昨下午一點半召開考績會、請其列席,但陳殿寶下午請假,考績會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做出免職決議。

五十三歲的陳殿寶,曾任經濟部水利署河川局副局長,嘉義縣府於九十五年一月成立水利局時,他以水利專才,被縣長陳明文延攬擔任第一任局長(後改為水利處),不料,九十六年五月爆發與包商妻子出入賓館的緋聞及貪瀆案。

嘉義地檢署指出,陳殿寶於九十五年十月到九十六年五月間,辦理「新埤排水系統規畫委託技術服務」及「內田排水系統改善工程委勘測設計及監造」、「龍宮溪排水系統改善工程委託勘測設計及監造」及「布袋第三漁港開發計畫申請開發許可及土地編定委託服務」等四項工程時,利用限制性招標方式,讓特定廠商得標,並與廠商期約十五%的回扣,四項工程共五三六萬元,但實收共三一五萬元。

此案在嘉義地院一審時,判處陳殿寶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陳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二審改判十八年,陳再上訴,但被駁回。

另外,監院對此案調查,除認定陳某涉貪,還指陳某屢次利用上班時間與王女共赴賓館,敗壞官箴,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九十八年一月間彈劾陳某,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表示,陳某先前因刑案未確定,因此停審懲戒案,等收到判決確定公文後,將重新審理懲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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