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會議通過攤販管理辦法》 集合攤販採許可制 零星不發證
2012/08/29 06:00
〔記者曾德峰/新北報導〕新北市政府市政會議昨天審議通過「新北市攤販管理辦法」,未來攤販合乎消防公安、衛生檢驗、土地使用等相關規定,可以向公所提出申請、市政府經發局復核後發給許可。經發局說,管理辦法對零星攤販不發證,集合攤販則採許可制,還將要求成立自治組織。
須成立自治組織管理
經發局公用事業科說,原適用攤販管理的「台灣省攤販管理規則」及「台北縣改進攤販管理工作執行計畫」,隨著新北市改制直轄市不再適用,以及中央沒有制定直轄市攤販管理法規,於是提出「新北市攤販管理辦法」,規範攤販須於許可區域、路段及期間內,定時、定點,以集體設攤方式營業,並成立自治組織自主管理。
經發局長葉惠青說,新北市目前共有一百一十處攤販集中區沒有納入管理,這次立法希望能將攤販納入規範,建立管理機制,其中包含申請程序、經營攤販應盡的權利義務等。
葉惠青表示,管理辦法中將對零星攤販不發證,集合攤販則採許可制方式,要求成立自治組織,登記攤販經營人資料,以監督管理攤販,讓攤販依循規定、依法繳稅,專心合法營業,創造商機增加營收;另外,合法登記程序採三年一審,並可申請展延,其中三%攤位須由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經營。
經發局公用事業科補充,為了維護鄰近居民權益,辦法規定須取得周邊緊鄰建築物、六成所有權人同意及土地同意書,預定申請的設攤路段也須召開里民說明會;另外,攤販營業時間也有規範,攤販如有違規情事,則由違規情事的法令主管機關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