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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控媳偷兒骨灰 媳獲不起訴

2016/11/22 06:00

〔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新北市吳姓婦人的兒子於今年5月14日車禍死亡,家屬原計畫將骨灰安奉在三峽區一處生命紀念館,吳姓婦人6月間卻發現兒子骨灰被39歲王姓媳婦安奉到別處,怒控媳婦「妨害喪葬罪」及「盜取火化遺灰罪」。桃園地檢署調查認為,王姓媳婦與王姓媳婦的兒子具有優先遺產繼承權,骨灰亦屬遺產,王女有權利決定骨灰安奉地點,昨將她以不起訴處分。

檢方調查認為,按遺產繼承人順序,除了配偶,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等,且遺產不僅只有金錢財物,骨灰也屬財產,但應以埋葬、管理、祭祀為處分目的;吳婦的兒子過世後,媳婦和孫子具有優先繼承權,媳婦有權決定骨灰安奉地點,也確實安奉在公有納骨塔,並未違背處分目的,因此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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