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空地供通行 地主不滿需繳稅
2016/06/29 08:00
〔記者李雅雯/新北報導〕淡水區大同路上民宅,其房舍前方的法定空地提供公眾通行使用,已有既成道路事實,民宅主人仍需繳納地價稅,主張應該減收或免除。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指出,依據現行法規,法定空地部分無償作為公眾通行的土地道路仍需徵收地價稅。
民宅主人詹賢明表示,建築基地所留下的法定空地,是私人土地做為公眾通行使用,卻仍須繳納地價稅,為什麼不能比照騎樓免徵或減徵,不甚公平。
稅捐處:依現行法規需徵地價稅
稅捐稽徵處副處長陳正輝說明,根據土地減免規則第九條,「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台北縣時代曾經建議中央修法,修法部分仍要尊重中央決定,就現行法規,地價稅需要徵收。
新北市議員鄭宇恩認為,此案民宅的法定空地已經是鋪上柏油的道路了,仍需課徵地價稅,新北市轄內一定還有其他相同狀況案例,建議地方政府反映給中央單位,從修法角度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