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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隆條款」三讀 關廠勞工債權列第一順位

華隆自救會日前到勞動部抗議,要求修正勞動基準法28條,將勞工的退休金、資遣費納入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華隆自救會日前到勞動部抗議,要求修正勞動基準法28條,將勞工的退休金、資遣費納入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2015/01/21 06:00

〔記者陳伃軒、甘芝萁/綜合報導〕近年工廠破產、倒閉情事頻傳,勞資爭議層出不窮,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勞工債權順位提升至首位,與銀行抵押權平行,儘管新法稍稍扭轉勞工在債權分配的弱勢地位,但未能讓勞工債權順位優於銀行抵押權,依舊挨批是「打折法案」。

與債權銀行並列 挨批打折法案

由於台灣經濟結構轉變,部分產業選擇將工廠移至海外,或以關廠、歇業結束經營,造成聯福紡織、東菱電子與近期的華隆、榮電等關廠風波持續爆發,資方積欠勞工薪資、資遣費與退休金,致使勞工血汗付諸流水情事頻傳,經全國關廠工人連線、華隆自救會等團體多年爭取,終於換取此次大幅翻修勞基法第廿八條,提升勞工抵押債權順位,因此被稱作「華隆條款」。

修正後的勞基法第廿八條明訂,勞工工資、退休金、資遣費債權與銀行債權同列第一順位,在債權銀行處分企業擔保品後,按債權比率清償;其次,擴大工資墊償基金範圍,除原先的六個月工資外,還納入積欠的退休金、資遣費,後兩者以最高六個月為限。

雇主30日內須發資遣費、退休金

新修正條文也增訂雇主必須在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放資遣費、勞工退休日起三十日內給付退休金;若未依規定給付資遣費、退休金,新法也加重罰責,從原本的九萬元至四十五萬元不等罰鍰,提高至三十萬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且針對屆期未給付者,可按次處罰。

未按月提撥勞退金 可重罰30萬

另外,新法增訂雇主應依照勞工每月薪資總額二%至十五%,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違者處以二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雇主也應在每年年底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若不足支付次年勞工退休金額,應在次年三月前一次提撥差額,違者處罰九萬元至四十五萬元不等金額。

提案立委林淑芬在三讀後表示,百感交集,因為勞工債權順位最終還是沒有優於銀行抵押權,不僅不符合勞工期待,更顯見政府不敵銀行、企業壓力,立法院通過的是「勞工權益打折法案」。

華隆自救會會長李翠明強調,三讀修法通過只是讓勞工債權與銀行抵押權平行,未來公司倒閉,勞工還是要跟銀行去爭錢,自救會與勞團仍會堅持原本訴求目標,希望政府能再修法或提出補強條文,更確保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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