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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違法 新樂園五號香菸挨罰

2011/12/31 06:00

〔記者楊國文、王孟倫/綜合報導〕台灣菸酒生產的新樂園五號香菸,被民眾檢舉,其包裝上印有「菸味芬芳足以媲美舶來品」等菸品廣告字樣,已違反菸害防制法,台北市政府調查後裁罰五百萬元;台北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該文字並非菸品包裝的必要文字,已屬促銷菸品廣告,昨判台灣菸酒敗訴,還可上訴。

台灣菸酒補齊資料後上訴

此案是國內最大香菸供應商台灣菸酒近年來被以違反「菸品廣告」規定,被裁罰的罕見案例。

台灣菸酒昨天表示,將補齊相關文件與說明資料後,再繼續上訴。

台灣菸酒主管指出,身為國營事業,一定會遵守國內法律規範,不過,這件事情是因相關法令沒有寫得很清楚,才遭開罰。過去外國菸商也有類似案例,但經提起訴願後,就撤銷原裁罰案,為保障公司權益,一定會再提上訴。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接獲民眾檢舉,指新樂園五號香菸上的「菸味芬芳足以媲美舶來品」字樣,已違反菸害防制法,衛生局調查後,認定該文字有企圖刺激消費者購買行為。

此外,該香菸售價遠低於一般洋菸價格的六成六,向消費者傳達該香菸乃物超所值的訊息,已達促銷香菸的廣告效果,而依菸害防制法第九條第一款等規定,裁罰台灣菸酒五百萬元。

台灣菸酒主張該香菸文字是整體復古包裝設計的一部分,並無違法意圖,且已停產下架,僅剩下部分在機場免稅店販售,販售價格每條是四百元,未遠低於洋菸價格,並未違反菸害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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