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任農場違占國有地 花縣地政處長休職
2024/03/03 05:30
〔記者吳政峰、花孟璟/綜合報導〕花蓮縣政府地政處長吳泰焜在擔任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花蓮辦事處主任期間,雖監察院已展開調查,仍准許林姓男子換約續租六八七平方公尺國有地,任其以小面積合法租賃,掩飾非法占用周邊九十四倍、六萬餘平方公尺國有地經營休閒農場,二○二二年被懲戒法院一審判休職一年半,吳不服上訴,日前二審維持原判確定。花蓮縣政府表示,待收到通知書後會依法辦理。
監院調查 吳泰焜仍准許換約續租
林姓男子二○○三年承租玉里鎮高寮南段一○一九號國有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面積六萬五六六二平方公尺)種植農作物,但因違規變更為非農作使用,國有財產局(國產署前身)二○○五年終止契約;林又於二○一一年向國產署租該地號土地其中的六八七平方公尺作為建築基地,租期至二○一九年底。
租小占大 違占周邊6.5萬平方公尺
懲戒法院判決書指出,二○一七年花蓮縣府接獲檢舉,林男持續不法占用其租賃建築基地周邊六萬五○○一平方公尺國有地經營休閒農場,國產署現勘屬實,要求林男還地。
監察院也於二○一八年九月起展開調查,認定造成山林破壞、危害國土保安,二○一九年五月糾正國產署。
惟時任國產署北區分署花蓮辦事處主任的吳泰焜,對所屬人員未善盡監督查核之責,使林姓男子僅受書面審查,二○一八年十月准予換約續租土地,租期至二○二七年底,致林姓男子合法租賃小面積基地作為掩飾,進而占用周邊大片土地經營休閒農場,使社會大眾誤以為政府機關放任違法占用,損害政府信譽,財政部認為吳泰焜觸犯公務員懲戒法,決議移付懲戒。
懲戒法院一審判吳休職一年六個月,吳泰焜不服提起上訴,懲戒法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並無違反比例原則,亦未過苛,日前駁回上訴,吳泰焜確定休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