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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田清潔隊員復職勝訴 公所不上訴

2024/01/19 05:30

〔記者陳彥廷/屏東報導〕竹田鄉公所罕見以未通過試用期考核為由,一口氣解雇四名新進清潔隊員,引發四人不滿,認為公所解雇理由牽強,提告爭取工作權,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公所解雇四人的理由不實,判公所敗訴,須恢復四人工作權,並補發薪資,因公所招考、解雇四人的時間點分別落在前任鄉長卸任前及新任鄉長就職不久,時機敏感,引起地方熱議。

屏院認「考評不佳」舉證不足

竹田鄉公所於二○二二年十月晉用李男、施男、劉男及曾女等四人為清潔隊員,月薪為三萬三千五百元,試用期為三個月,四人卻陸續在二○二三年一、二月間無預警遭公所解雇,四人不服,集體提告請求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並補發薪資,直到復職日。

當時擔任公所清潔隊長的賴男認為,李男曾未穿著安全鞋且未於早上八點到班,試用期間僅一次利用上班空檔外出清理廣告物;劉男代替鄉長參加公祭後回隊部,未於網路登錄差假,且不服從隊長指示清除垃圾車廂內垃圾;施男及曾女不會操作除草機、噴霧機,又不熟悉事業單位清運路線,還不願順路前往事業單位收取清潔費等,故評定四人試用期表現不佳,公所以考核不及格為由,終止與四人的僱傭關係。

4人獲補發薪資並加計利息

屏東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賴姓隊長對李男等四人考評不佳的舉證欠缺依據,且部分工作瑕疵對初到職的隊員而言亦非屬重大違規,公所不具可解雇四人的正當性,判公所敗訴,應恢復四人職務,並補發薪資及加計利息。

竹田鄉公所指出,賴姓清潔隊長已轉調其他職務,公所尊重其隊長任內依職權對新進隊員所作的試用期考核,或許在舉證上部分不夠詳盡,對於地院判決結果,公所不會再上訴,李男等四人已於去年十二月一日復職,並獲得補發薪資;成功爭回工作權的四人則低調不便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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