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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阻濫用救護車 立院法制局建議入法分級收費

台中有民眾把救護車當成計程車,10個月內呼叫超過200次。(資料照,記者蘇孟娟攝)

台中有民眾把救護車當成計程車,10個月內呼叫超過200次。(資料照,記者蘇孟娟攝)

2024/01/08 05:30

〔記者謝君臨、林惠琴/台北報導〕有民眾把消防救護車當計程車使用,十個月內呼叫救護車達二○六次,有濫用醫療救護資源之虞。立法院法制局建議依不當使用情形及次數訂定分級收費制度,並於「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廿條明確入法,統一規範。不過,衛福部次長王必勝表示,曾與地方討論相關事宜,評估後認為尚不宜入法,但會分析濫用原因。

衛福部與地方討論 尚不宜入法

依統計,消防機關近五年緊急救護出勤次數成長十五.八%,且呈現逐年上升趨勢,一一一年更較一一○年增加十七萬一七四九次,達一三○萬七五九四次,平均每天出勤救護三五八二次。此外,迄一一一年度止,全國消防機關共配置一二八一輛救護車,立法院法制局認為救護車屬珍貴的緊急救護資源,應更妥善利用。

立法院法制局法制研析報告指出,民眾對於公共用財產具有公務利用權,但為避免有限資源的消防救護車被濫用,公物的主管機關有公物警察權的規範權利,規定不符合緊急要件者應徵收使用規費屬合理限制。

立法院法制局指出,研究雖發現,針對不當使用消防救護車的對象實施收費及不收費的縣市,並無救護量的明顯差異,但對多次使用者有呈現略微減少的趨勢。不過,現行「緊急醫療救護法」對於濫用者並無相關罰則或增加處罰等規定,消防機關恐僅能開出收費單勸導,且未必收得到錢。

立法院法制局認為,目前「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廿條僅規定救護車執行勤務應收取費用,宜針對不當使用消防救護車行為有更細緻規定,供各地方政府有統一遵循的規範。

此外,各地方政府的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若收費,其性質也屬該法所定公有設備的使用規費,應配合「規費法」進行催繳、滯納金處罰等,遏阻浪費緊急救護資源。

王必勝回應,救護車收費權限為地方衛生機關,曾與地方討論相關事宜,地方認為很難訂定標準,且因為濫用的人很多是遊民、醉漢等經濟弱勢,訂定以後,反而還要花費時間與人力催繳,徒增困擾。因此衛福部評估後,認為目前不宜入法,但會分析濫用原因,例如這些人為何要一直叫救護車,再設法給予相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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